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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录用又反悔 用人单位须担责

更新时间:2015-05-07 11:33:42点击次数:1000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周卫法  郭强/文 赵春青/)小张在甲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岗位工作。近期,乙公司向他抛出了橄榄枝,向他提供高薪,希望小张能够到他们公司来工作,并且许诺作为主要负责人主导一个新项目的技术开发。

 

经过几轮洽谈,乙公司向小张发出了录用通知,其中对于到岗时间、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都有明确约定。

 

于是,小张辞去了在甲公司的工作。到了入职时间,乙公司却通知小张,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需要小张负责的那个项目无限期搁置了,不准备聘用小张了。

 

此时,小张该怎么办?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专业律师黄兴国给出了建议。

 

法律贴士

 

录用通知也就是现在我们经常说到的offer,虽然已经明确约定了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是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过错在用人单位一方,其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从北京、上海等地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级、找工作的难度等因素,判决公司向员工赔偿13个月的工资。

 

特别提醒

 

取得了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不代表万无一失,劳动者应该多留几个心眼,比如保存好包括录用通知、原单位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标准在内的证据,积极与新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取得赔偿。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诉讼的手段给自己维权。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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