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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错案更须从“源头”着力

更新时间:2013-04-10 17:05:40点击次数:1331次字号:T|T

对法官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就需要建立更高的标准,要强调不能故意曲解法意、违法执法,尤其是法律明文规定与当事人合法利益紧密相关的程序性规范,更应严格执行,不能超越和背离

游伟

近期连续曝光的几起刑事错案,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于违法办案和错案责任问题的思考。错案对涉案当事人切身利益和司法公信的损害极其严重,因此,对错案的查处与预防,历来受到司法机关、法学界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每当媒体报道一起冤假错案,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会引发理论界对错案成因、责任追究及制度完善等一系列问题的深入反思和讨论,进而推动制度的变革。

早在十多年前,各地司法机关尤其是各级人民法院就曾探索、建立错案特别是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制度,伴随着制度实施,也确实查处了一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和有贪渎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

不过,具有明显“以结果溯缘由”、“以成败论英雄”的错案追究制度,在“错案”的标准化认定和责任分配、承担的确定上,一直都存在着分歧,尤其是因为存在着“集体决定”、“上级指令”等特殊情况,更使错案的具体责任承担与落实陷入了过多的争议和不确定的境地。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司法机关也没有能从错案形成的源头和过程中,真正寻找到有效控制错案结果发生的对策。

与此相反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时常发生,那就是由于存在着这种结果型的错案追究制度,一些严重错案被依法纠正之后甚至可能导致巨额国家赔偿。因此,一方面,一线办案人员越发显得谨小慎微,不敢独立行使职权,犯上了“集体决定”、“上级指令”等综合依赖症,办案效率明显降低;另一方面,上下级司法机关也很容易在各种利益和考量中左右摇摆,从而使得对错案的纠正变得越发困难,反而更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有鉴于此,法学界通过对一些地方实行法官错案追究制情况的调查和分析,提出了从源头上防止错案发生,建立执法过程监控、程序合法性审查和违法行为追究等一系列对策性措施,受到了司法机关的关注和采纳。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施行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在内容上也将对错案这一结果的追究转变成了对“违法审判”这一行为的追究。虽说在实际操作中依然难以避免“结果反溯”之弊,但至少已经开始更加重视对办案过程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考量。

个人认为,在目前的国情下,为了有效控制错案发生几率、防止人为违法形成的错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这种责任追究制度,不仅应当针对受案法官个人,也应当针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在一年之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已明确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健全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笔者认为,过错责任显然要比错案责任的范围要广,前者更加关注执法人员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行为本身的性质,更加注重行为的过程监控,有利于防微杜渐和防患于未然。

从建立科学的执法过错查究制度的价值取向上考量,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提倡和引导法官具有“严格依法司法”的政治观、大局观、法治观,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复杂的形势,依然需要培养“刚正不阿”、“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念。由此,对法官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就需要建立更高的标准,要强调不能故意曲解法意、违法执法,尤其是法律明文规定与当事人合法利益紧密相关的程序性规范,更应严格执行,不能超越和背离。如有违法,应当一律视为存在过错,并根据过错的性质、程度(比如加强其故意或者过失的辨别等)进行处罚。对于下达违法“指令”的某些法院领导及相应组织负责人,则应根据其过错情况,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相关法院也要有勇气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坚决排除案件诉讼过程中非程序性干扰司法活动的情形,确保执法过错查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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