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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发布征求意见

更新时间:2015-08-26 13:22:04点击次数:1633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周洪双 袁佳方)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重申医疗、教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多个领域的残疾预防工作,强调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要考虑致残因素,减少残疾发生。征求意见稿将残疾预防推到新的高度,我国残疾人事业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绝大部分残疾都可防可控”

 

  我国分别于1987年和2006年进行过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调查数据显示,19年间,我国残疾人口由5164万增加到8296万,占总人口的比例由4.9%上升到6.34%。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残疾人口总数已超过8500万,平均每十几人中就有一名残疾人。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编制委员会专家组组长、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郑晓瑛指出,由于人口快速老龄化、慢性疾病和意外伤害增加等因素,我国已经进入残疾人口规模增大、残疾人结构变动、致残风险提高的关键时期。据估计,到2030年,我国每年将新增残疾人200~250万人,平均每15~20秒钟就将新产生一名残疾人。

 

  残疾不仅给个人、家庭带来压力,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对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体系构成严峻挑战。据测算,仅我国每年新增的唐氏综合征患者带来的总经济负担就超过100亿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雄说:“如果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减少、避免残疾的发生,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是不可估量的。”

 

  可喜的是,现代医学科技的迅速发展为防控残疾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国内外近30年的研究和实践表明,绝大部分残疾都是可防可控的。世界卫生组织残疾预防与康复专家委员会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利用现有技术可以使至少50%的残疾得以控制或者使其延迟发生。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指出,1987年至2006年间,我国残疾预防工作至少遏制了1500万人残疾的发生,挽回了不可估量的潜在损失。郑晓瑛说:“残疾预防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社会战略。”

 

  残疾预防成效与现实需求仍有明显差距

 

  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党和国家日益重视残疾预防工作。几十年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残疾预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了不少残疾预防政策,部署了相当多的残疾预防活动,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残疾预防措施使残疾人口的增长速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然而,面对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日益提高的致残风险,残疾预防工作取得的成效与现实需求仍有明显差距。杨立雄说,我国先天残疾发生率已显著下降,但后天残疾因家庭、社会缺乏足够重视,公共安全设施不健全,以及宣传教育不到位而屡屡发生。工伤事故、交通意外以及各种慢性病均导致大量残疾的产生,残疾发生率依然在不断升高。

 

  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副秘书长郭春宁曾指出,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均强调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始终没有出台,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重点仍主要放在残疾人康复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上面。

 

  “提到残疾预防,很多人都认为这只是残联的事情,各级政府和群众对残疾预防的认识仍有待提高。”郑晓瑛说,残疾预防工作牵涉众多部门,但缺少统一指导,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不同部门出台的政策缺乏系统性,很多好的残疾预防策略和措施也难以落实,影响了预防效果。

 

  迫切需要为残疾预防专门立法

 

  近年来为确保残疾预防成效,屡有人大代表呼吁出台残疾预防的专门法规,推动残疾预防工作规范发展。征求意见稿是对这些呼吁最好的回应。郑晓瑛说:“制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是体现我国残疾预防工作提升的重要标志,依法实施是推进残疾预防的重大举措,需要尽快推动条例的出台并抓紧落实。”

 

  记者采访发现,学者普遍认为出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将极大推动各级政府部门残疾预防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树立预防残疾的意识和观念,使残疾预防工作更上一层楼。

 

  “出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将有利于明确残疾预防体系架构,有利于政府各部门厘清职责,将各级政府部门纳入残疾人预防工作当中,进而推动残疾预防体系的建立,以覆盖各个年龄段的残疾人口。”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副秘书长杜鹏说。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实现预防与康复相结合。对此,杨立雄表示:“残疾预防和康复是相互依附、不可分割的关系。将两者综合起来,可以把残疾预防工作连成一条线,前有预防制度,后有康复制度,达到减轻残疾、消除残疾的目的。”

 

  郑晓瑛认为,在专门立法的基础上,还应强化对残疾预防工作的社会支持。首先要保证残疾预防的财政经费,建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合理分担机制,创造残疾预防的支持性环境;其次要充分发挥慈善机构、民间团体、志愿者等个人及非政府组织在残疾预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此外,还要加强残疾预防对策研究,进一步总结和研究科学、经济、有效的残疾预防措施。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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