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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需细化法律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更新时间:2013-05-31 15:36:22点击次数:1366次字号:T|T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表示,将指导各级法院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建议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最高法院的表态表明了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进一步加强保护的鲜明态度,是贯彻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体现。这同时也是对近期发生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案件的积极回应。

对于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人,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通过依法严惩犯罪人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使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保护。这也有助于扭转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不良风气,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通过刑法严惩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后一道高压线,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最终目标是保护其免受伤害。而为未成年人有效支起保护网则是成人的责任,尤其是监护人的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但是从现有的法律制度层面看,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例如对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仍未得到有效落实,目前仍然缺乏监护监督和干预的具体规定。只有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监护,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其受到伤害。

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因此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完善现有的儿童福利制度,确保在政府的帮助下,将所有监护空缺以及监护失当的未成年人纳入有效保护范围。由于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关键职责,应当建立监护监督和干预制度,督促监护人有效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伤害。

针对近期发生的校园性侵害案件,应当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从严格教师准入制度、加强教师队伍教育管理、建立有效预防机制等方面避免校园内侵犯未成年学生权益案件的发生。通过对未成年人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自安全和自护意识也是避免其遭受伤害的有效途径,应当将安全教育和自护教育作为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教学规划。

文/央视特约撰稿韩晶晶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

来源:央视网-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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