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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法官与律师双向流动关系之探索

更新时间:2015-03-16 10:11:10点击次数:903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据武汉新市民网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201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选拔5名高层次审判人才。这在高法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拿出2个副局级职位——研究室副主任、刑庭副庭长;3个正处级职位——刑庭、民庭、从事司法研究各1名。而且是选拔上来后直接任职,是以前从未有过的。2014年3月26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已选定5人为最高法院的领导干部。2014年43岁的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清林律师名列其中,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他成为报考的75名律师(占195位报名者的38%)中唯一入选者,也是5名入选者中最年轻的一位。
    一花忽先变,百花皆后香。此次公开选拔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选拔审判人才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开启了我国法官选任模式由职历制模式向一元化模式转变的大门。而法官选任的一元化改革,有助于缓解我国司法体制的过度科层化及行政化倾向,有助于提升司法质量,更有助于推动和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法律职业者往往受到了同样的精英教育,有着共同的法治情怀。但在中国过去的几十年中,法官、律师却被隔离成两个孤岛,瞪视彼此,对话艰辛。让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流动起来,应当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个命题。


一、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是外国通例

     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法官、检察官必须从从事律师职业若干年的人中选任。印度、日本、韩国、新加坡也是如此。以美国为例,被任命之前的职业经历,1801-2001年期间的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当中,54.35%在联邦或州的司法机构工作过,84.4%在联邦或州政府部门工作过,20.7%曾经是法学院全职教授,92.8%在私人律所工作过。1789-2010年期间任职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65%在联邦或州的司法机构工作过,85.5%在联邦或州政府部门工作过,16.4%曾经是法学院全职教授,96.6%在私人律所工作过。在美国,全部约2.8万名法官几乎都是从律师(特别是出庭律师)中选拔出来的。甚至因为英美法国家的法官主要是从律师中选任,而担任律师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律师执照,所以,英美法国家便不再另行设定法官的从业考试。
日本的法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的总称)制度改革,就是在1999年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后才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日本法曹制度改革,强调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务经验,并开始从律师、法学教授中挑选法官。出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担任过10年以上助理法官、简易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职务。最高法院的法官应由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40岁以上的人担任,只有担任高等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教授累计达10年至20年以上,才能出任最高法院的法官。
在英国,出庭律师是法官的主要后备力量。一个出庭律师,只要执业满10年或15年,就可以申请并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或上诉法院法官。事实证明,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良性互动,对于法治发展和司法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法官与律师双向流动的现状

     传统上,我国法官的选任属于职历制模式,法官与其他法律职业者之间属于分业模式,不能够从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者中直接选任法官。与之相反,一元化模式则允许从其他法律职业者中特别是律师中直接选任法官。
     西方有句名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不少律师把做法官当成是自己的职业理想。自2001年《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以来,中国司法系统已经吸收了一批优秀律师出任法官和检察官。除了上面所说的贾清林律师外,之前还有汪利民律师、王松敏律师分别担任了安徽省高院、陕西省高院的副院长。汪利民1984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回到安徽,1985年2月在安徽省第一个省属律所——安徽经济律师事务所(1995更名为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做了一名律师,后来成了这家律师所的主任。2000年,汪利民创办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并担任执行合伙人。2001年11月,安徽全省公开选拔高级人民法院党外副院长考试,汪利民报考且成绩名列前茅。2002年4月4日,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任免事项,决定任命汪利民律师担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至此,诞生了新中国第一位直接由执业律师出任的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王松敏是陕西长安县人,土生土长的农家子弟。王松敏198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曾担任西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现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主任,1995年获得首届全国十佳律师称号,1996年选拔担任了西安市司法局副局长,1999年调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2003年,王松敏被任命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内蒙古郑锦春1993年投身律师行业,创办了一家合作制律师所——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2004年12月郑锦春被选任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成为我国第一位由律师出任省级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检察官。一年以后,有了第二位从律师中产生的检察官。李汉宇,1986年通过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4年创办了贵州省首家股份制律师所——辅正律师事务所。2003年,41岁的李汉宇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并成为那一届贵州省政协委员中年龄最小的一位。2006年1月起,李汉宇任贵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7年,通过全省公开选拔,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云飞出任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时银出任安徽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卫兵,通过选拔,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另有多名律师经选调也已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以上这些只是良好的开端和个例,星星之火并未形成燎原之势,根本原因是未建立起制度形成常态。
    2004年6月,在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电视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指出:“我们提倡具有多年律师经验、品行端正、阅历丰富、声誉卓著、资产富有的律师来当法官,以改进我们法官队伍的构成。”十年来,一方面,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进程“流速”不快,“流量”不大,波澜不惊,效果不理想。而法官、检察官流向律师则一浪高过一浪。2014年3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在全国两会分组会议上透露,近五年时间内,北京法院系统有500多名法官辞职调动离开法院,年流失人员数量还有增加趋势。根据慕平提供的数据,北京法院目前一共有8576名工作人员,其中具有法官职称的4168人。也就是说,近年流失法官数量超过了一成。同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指出,近五年来,上海流失法官300多名。仅2013年一年就流失74名。
     
    据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在提案中“不完全统计”:2011年检察人员流失人数为6011人,2012年检察人员流失人数上升为6252人,2013年检察人员流失人数更是高达6415人。“相比较而言,法院系统人员流失情况更为严重,尤其是中西部年轻、高学历法官流失问题更为严重!”刘红宇透露,某中部省份2008年至2012年全省法院流失人员共计2115人,其中法官为1733人,占到81.94%。
     
    慕平说,离开的法官大部分经验较丰富,能力较强。离职原因主要包括:法官面临的工作压力大,职业风险高,待遇相对低,晋升空间少,职业荣誉感下降。刘红宇同样把“压力大,待遇低”列为法官、检察官离职的最主要原因。而崔亚东指出:“不是增加待遇就能留住人这么简单,关键是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体制,让法官对自己的职业有足够的认同感。”
     
    那么多法官和检察官离职,去了哪里?慕平说:“很多人当了律师,另外还有一部分当了公务员,或去了企业等。”刘红宇同意慕平的说法,称大量离职法官去当了律师:“我们律所就来了一位,已经当了基层法院的庭长,离职到我们这里当一名律师。”
三、法官与律师双向流动的积极意义
    
    今天的律师,明天的法官、检察官;今天的对手,明天的同事。律师“上岸”当法官,或者法官 “下海”做律师,这样的双向流动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着实是一件好事,是一种优化。
    1、有利于激活各个法律职业群体和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利于打破法官与律师两个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藩篱,消弭不同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隔阂,实现不同法律职业群体的融合,让各有所长者找到更适合自己的位子,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推动和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法官与律师间的互相流动,有助于在我国尽快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真正实现法律人之间的平等与尊重。近几年我国司法领域内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较为紧张,出现了律师“死磕”法官、法官斥责律师“无良”的状况。争吵与分歧的根源其实在于彼此了解沟通的不畅。法官离职做了律师,能够设身处地观察、熟悉、理解律师的职业生态环境,意识到法官与律师都是以促进法治进步为职业追求,是目标一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当了法官,法官做了律师,他们便成为两大群体理解信任的“桥梁”和“纽带”,凸显了其职业经历与职业转换的独特价值。所以,法官与律师既不是“冤家”,也不是“亲家”,而是“本家”。
     
    2、有利于法官队伍和律师队伍的来源多元化,形成法官、律师思维的优势互补,提高法官队伍和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从法官职业的角度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不仅符合法官独立、中立的职业特点,而且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认知案情、分析法理、明辨是非的能力,有利于避免“近亲繁殖”,有利于法官队伍精英化建设,对国家法治进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律师职业的角度看,更多优秀律师改行走进法官队伍,意味着律师的舞台更大更广更高,有利于律师严格要求自身言行,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法官站在中立角度,客观看待双方当事人。而律师往往先设立场,站在己方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这种思维与法院裁判的思路存在差异,有可能导致诉讼策略的偏差,或影响与法官的理性沟通,不利于其在诉讼中取胜。法官离职当了律师后,其原有的法官式中立思维有利于其站在不同于一般律师的角度看待、分析案情,找准诉讼策略。正是出于这样的思路,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模拟法庭”就会聘请离职法官担任“模拟法官”,对所接案件进行“预判”,区分案件不同情况给予当事人不同策略建议,实质上在更大层面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职法官作为律所多元人才引进渠道的一种,参与到“模拟法庭”的活动中来,既帮助了律师了解适应法官思维,又使其发挥出职业经历的优势,为其职业身份的转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过渡。
    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严格推行,进入律师行业的,都是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律师业务的磨练,业务能力比那些从学校或部队转业直接进入法院的人员要好。律师队伍成了法官队伍的“人才摇篮”和“蓄水池”。
    
    3、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不再为初任法官上岗培训费时费力费钱费物,大大节约成本和资源。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法官要知晓民间冷暖、体察社情民意,须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而这些显然是从学院一出来就进入法院的学生或部队转业干部所无法具备的。相反,从事多年执业生涯的律师,作为对自己饭碗负责并且广泛地接触社会的自由职业者,基本上熟悉法律运作的程序,且有与当事人及其它社会各行各业打交道的丰富经验,除了熟悉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内部一些程序外,不用法院再为其上岗审理案件而进行费时费力花大量经费的业务培训,也不用再经过长达一年的实习后才正式审判案件。因此,律师出身的法官更能尽快地进入角色,更能公正和周全地处理复杂案件。
   
     4、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有利于减少律师与法官互相指责诋毁的情况。有的法官对律师存在一定的偏见,认为律师就是替“罪犯”说话,就是替“给他钱的人”说话,不认真听取律师的发言,甚至动不动以打断律师的发言显摆自己的权威,更别说采信律师的意见了。一些律师也不理解法官,一旦自己的意见没有得到尊重,就认为法官水平太低或拿了对方当事人的好处,造成法官与律师互不相信、互相指责的局面。特别是让当事人对法官、律师两方面不一致的说法感到茫然,致使当事人产生了不论官司有理无理,只要打输了不是怪罪律师无能,就是认为法官腐败。而一旦法官是从律师中遴选的,那么就能充分体会律师和当事人的想法和感受,充分尊重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而律师呢,因法官是资深优秀的律师选任的,更对法官多了一份尊重和崇敬,这样双方就会充分表达和沟通意见,使产生隔阂、互不信任的机率大大减少。
    
    5、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不必再为法官断层担忧。目前,形成法官断层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法官队伍中,因病或退休等使法官队伍不断减员,而年轻学生或因暂无司法资格或囿于政法编制等原因无法转为法官;另一方面,因资深律师的收入优于法官,导致优秀法官倒流进入律师行业的现象日趋严重。同时公务员身份的限制将优秀律师挡在门外,致使律师欲进无门。如果基层法院从优秀律师中遴选,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中遴选,这一旦形成制度,就再也不会形成法官断层、青黄不接、案多人少的局面。试想,每年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源源不断,律师的后备资源充裕丰厚,同样,法官的选拔资源也将无枯水之虞。
    
    6、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将遏制司法腐败的现象。如果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一则因自己从事多年的律师职业,收入积累在社会上属于中上等;二则自愿进入法官职业,很大程度上是看重了法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一般情况下会把精力放在公正司法上,轻易不会拿自己多年积累的社会威望和地位去进行权钱交易。
    
    2007年,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座谈会上,讨论了《法官遴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此后,该《办法》便“泥牛入海——无消息”。为了建立和规范法官与律师双向流动的关系,建议尽快修订和完善该《办法》,其中,要明确对优秀律师进行界定和认定的标准、条件、程序等,使得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有制度性的安排,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模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掀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崭新一页。我们要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要战略决策,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 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规范两者之间的双向流动与合作,共同推动法制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共同推动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和谐,为着我们伟大中国的复兴之梦,各自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是社会之福,也是人类之福,我们的中国梦一定会早日实现。
    作者:徐绪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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