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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家长被要求签“安全责任书 ” 其法律效力遭质疑

更新时间:2015-05-13 10:57:48点击次数:790次字号:T|T



    【引言】
    现在很多的幼儿园要求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一事,已经引起各大媒体的重视,其中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也曾报道过长沙某校园要求家长签订责任书,遭到了家长的强烈不满,有家长为表达不满,甚至直接在责任书签名处直接写上“不同意”等字样……究竟这样的安全责任书的签订能否为幼儿园免责吗?

   【事件】
   3月21日,笔者听王先生反映称,他儿子4岁,今年在衡阳市某幼儿园中班就读,一天早上在送孩子去上幼儿园时候,被该园长拦住要求签订《安全责任书》。
   《安全责任书》第六条这样写到:“家长必须要告知自己的孩子要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种规则;不得在教室内乱跳,与学生打闹等……如果不遵守安全规则,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学校不负责,责任由学生家长负责。”气愤的王先生觉得,幼儿园把在幼儿在入园期间的安全责任都推给家长合适吗?那幼儿园有什么责任?是不是幼儿园孩子入园期间的安保工作也必须要家长来承担呢?

   【看法】
   笔者认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对于学校幼儿园如何承担责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并未允许约定排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此可见,幼儿园让家长在安全责任书上签字纯属多此一举,责任书并不能成为抗辩的证据,属于不公平条款,理应无效。(文/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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