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刘琳梅 欧龙娟)“感谢!感谢!真的感谢!我发自肺腑的感谢邻水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冯胜骅,是他付出的不懈努力和奉献的辛勤劳动,调解了我们夫妻的离婚纠纷,恢复了我们的夫妻感情。为我们做了一件好事情,使我们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真正的感谢他......”。 5月18日,家住邻水县鼎屏镇北街的居民艾某德(原告)和居民卢某菊(被告)夫妇,从邻水县人民法院的大门口走出来,在“世纪豪苑”的右侧旁边,满脸显露出特殊的笑容,十分高兴的如此说到。
据悉,居民艾某德(男方),2015年5月11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诉居民卢某菊(女方)离婚纠纷一案。5月16日,邻水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冯胜骅同志,通过在北京度假的邻水县中学退休教师冯宗儒和艾培玲夫妇得知这一信息之后,立即电话与原告取得了联系,约定了与他在“世纪豪苑”见面。通过详细了解原告的离婚理由与离婚事实,调查了与原告和被告相识的知情人士,经过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做大量的思想工作,耐心细致的劝导。使原告充分认识到,离婚对他“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小孩、和睦的家庭”带来的重大伤害和对“安定的社会”带来的极大危害,自己深思远虑,最后当即自愿决定,放弃离婚的想法和离婚的念头。人民陪审员冯胜骅,趁此机会,趁热打铁,马不仃蹄,抓住时机,立即给原告拟写了《撤销离婚申请书》,于5月18日和原告一道,亲自交给了邻水县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法官。黄文艺法官特别重视这一离婚案件,通过询问原告和被告当事人,双方都看重在父母、子女和共同建立的家庭之上,原告愿意撤诉与妻子合好,不再与被告离婚。黄文艺法官当即受理了原告的《撤销离婚申请书》,庚即同意了原告的撤销离婚诉讼请求。
经调查,原告系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人,被告系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团结乡人,2人于1997年3月相互认识并建立了自由恋爱关系,2003年5月,双方在邻水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邻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结婚之后,2006年01月育有一共同的女儿。原、被告一家5人(原告父、母)的经济生活来源,一是靠夫妇在邻水县粮食局农贸市场,共同经营一副食咸菜摊。二是靠原告父亲的退休费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原告在《民事诉状》上称,被告长期不经营摊位、经常到茶馆打牌、从来不节约开支、不好照顾父母、经常吵嘴唠叨、夫妻感情破裂。经人民陪审员冯胜骅的深入调查,根据被调查人(原告的姊妹、姐夫、农贸市场摊位业主)等事实证明,原告所述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事实,纯属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编制的一些谎言谬论。因此,人民陪审员冯胜骅同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和《老年人权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遵循“遇到事情找法,办理事情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原则,按照“一日夫妻百日恩,床头打架床尾和”的道理。经过反复做原告的工作,采取列举实际离婚案例给予教育帮助,通过离婚后的利弊关系平衡分析,以法说理,以例说案,以情说人,动之以情,以理服人,实事求是,讲清道理,摆明事实,使原告深受启发和特别的感悟。最后,原告充分认识到离婚的不利因素和产生的严重后果,决定撤销离婚民事诉讼,不与被告离婚,愿与被告重归于好,共同建立“幸福美好、和谐美满”的小家庭。
据了解,人民陪审员冯胜骅是邻水县水务局的一名退休干部,他是在2014年5月,被邻水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一位人民陪审员。2014年10月,他成功调解了邻水县某医院原告张某兰(女方),诉邻水县某镇中学被告李某陆(男方)离婚纠纷。2015年5月,成功调解了邻水县某事业管理局冯某鑫(女方)与邻水县某有限公司万某创(男方)离婚纠纷。使3个不一样的家庭、3对不一样的夫妇,恢复了正常的生活和正常的工作,他(她)们的感情达到了平静状态,有一个圆满的婚姻、完整的家庭和健全的夫妻,破镜重圆,花好月圆,各方面均已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