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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假一赔十”成空中楼阁

更新时间:2013-03-25 16:46:00点击次数:1403次字号:T|T


      一年一度的“3.15”刚刚过去,然而,对于消费者的维权问题依然热度未消——“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职业打假占比畸高。普通消费者在遇到质量问题时,不知道怎么维权,往往自认倒霉,采取忍让沉默的态度。在遇到药品等相关领域的消费纠纷时,消费者还存在着举证难的困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启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

  与此同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调研时还发现,该院在二审审结食品、药品类纠纷案件占产品质量责任类案件数近50%,较之去年,此类案件审结总数略有上升。消费者在维权纠纷的胜诉案件不断攀升,约达87.5%。

  涉案范围单一索赔金额趋上升

  据统计,2010年以来,重庆一中院共受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民事上诉案件20件,辖区法院受理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民事案件45件。

  程启华分析说,从法院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来看,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涉案范围相对单一。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食品药品销售领域,以辖区的新世纪百货(凯瑞商都)、爱莲百货、沃尔玛、永辉等百货公司、商场、超市为主。  此外,诉讼原因呈现出多样化。主要包括食品质量问题;虚假广告、虚假标识、虚假告知等商家不诚信行为;消费者要求行使知情权等。

  另一个显著特点是索赔标的金额有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部分消费者往往还诉请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程启华举例说,例如,一中院审理的强大应与永辉超市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在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天星桥分公司处购买的雀巢咖啡违反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添加了调味剂,且该产品包装标识用大字号标识“雀巢咖啡原味”,用小字号标识“即溶咖啡饮品”,违反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和欺骗,索赔23487.6元。

  诉讼主体也日趋复杂化。案件的被告除以往的超市、商场等商品销售者外,逐渐扩展到食品加工商、饮料生产公司、生物技术开发公司等食品加工者和制造者。

“十倍赔偿金”成空中楼阁

记者了解到,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过程中,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

  程启华告诉记者,尽管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有着诸多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十倍赔偿金”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

  程启华说,消费者有无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所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实践中,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格一般不高,消费者为了十倍的赔偿金到外地向生产商索赔并不可行。

  此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也往往会以不知为由,抗辩消费者行使十倍的赔偿权。种种原因,使得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空中楼阁”。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也是暴露出来的问题。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很多消费者不知道怎么维权,往往自认倒霉,采取忍让沉默的态度,不能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维权成本相对过高,许多消费者不愿维权,不少消费者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考虑到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便放弃了维权。特别是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需要通过鉴定检测才能定性,相对较高的鉴定检测费用,也使得消费者望而却步,放弃维权。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近两年来,辖区法院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受理数仅为30件,从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上述问题。”程启华说。

  更为关键的是,针对药品质量瑕疵当事人举证难。记者了解到,在重庆铜梁法院处理的一案件中,针对药品质量当事人无法举证,由于药品成分具体含量属于商业秘密,只通过药品成分鉴定机构也无法确定药品质量是否有瑕疵。最后只能通过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是伪造的推定生产商有过错,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关于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具体如何把握目前也没有统一标准,各地都有差异。

  加强诉调对接应对纠纷

  针对日益频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件,程启华建议,一方面强化审判职能,及时化解纠纷。在审判中,力求做到高效率、高质量,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在庭审中,加强调解工作,努力提高当庭兑现率,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2010年以来,沙坪坝法院受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民事案件,调撤率达4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强化宣传功效,提高维权意识。针对多数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很少索要购货凭证,维权时举证困难;部分消费者发现所购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却因食品金额小、嫌麻烦等种种原因而不愿维权,法院应主动加大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此外,法院应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商家的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选取典型案例,加强对商家的法制教育,并就其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使案件审理与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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