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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法院一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案例》专辑收入

更新时间:2014-09-02 10:08:22点击次数:1917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吕中蜀)近日,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获悉:邻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何兵审理的原告李某明诉被告冯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案例》专辑收入。这是怎样的一件案子?法院又是怎样裁判的呢?该案例“精典”之处在哪里?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冯某所有的坐落于邻水县鼎屏镇上甲御城某号住房要搞装修,2012年10月6日,冯某通过刘某坤张贴的大王厨卫广告到刘某坤的店里找刘为其安装管线,双方讲定打线槽及安管线劳务费用计1000元。当时,原告李某明正好到刘某坤的店里,通过刘某坤引荐由李某明给冯某打线槽(此前刘某坤、李某明常为人家打线槽,安管线),打线槽劳务费为500元(包含在冯某与刘某坤谈妥的1000元劳务费用内)。2012年10月8日,李某明用自备的切割机(电锯)切割线槽时,不慎将自己的左手臂锯伤。李某明伤后即乘摩托车到邻水县某某医院进行医治。李某明在该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计5585.01元,于2012年11月1日出院。后来,原告隧到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585.01元、误工费14857.5元、营养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1680元。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具备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二、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三、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任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四、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一般由雇主承担,雇员有重大过失才分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其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二、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不得随意交由他人完成。四、承揽人自担风险,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主要区别在于:一、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用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指挥。三、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用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冯某装修房屋,通过刘某坤引荐,原告李某明承接为冯某打线槽,约定劳务报酬为500元。后李某明自备打线槽工具,按照房屋装修设计方案自行、独立完成打线槽工作,线槽打完(即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后由冯某按双方约定一次性向其交付相应报酬,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的行为符合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特征。原告李某明主张冯某临时改变打线槽线路,指挥其在窗外从事高空作业,对此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其在打线槽过程中不慎致伤手臂,其损害后果依法应当由自己主要承担。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装修房屋,将打线槽业务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具备一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其在选任上有一定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鉴于原告客观上是在被告家为被告打线槽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受益人,如不给予一定的补偿,对受害人有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按照民法利益、风险、责任一致原则,从有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充分的救助,有助于定作人履行谨慎选任之义务,原告的各项损失20105.01元,由被告承担2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冯某赔偿原告李某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等损失4021元。驳回原告李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冯鑫38元,原告李贵明152元。
   该案是由邻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民二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的。原告李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过法官的以理释法,反复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此案已审理终结。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得以圆满解决,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据悉,此次广安市中院、六个基层法院共有9篇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案例》采用,采用篇数位于川东片区第一,在全省调研工作考核中加分45分。全省200多个基层法院、中院、高院被《2014年度案例》一共只采用61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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