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2021-23)。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检,该县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为:
标称“湖南通程佳惠商业有限公司星沙店”销售的红灯笼椒(抽样时间2021.3.1),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局对上述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有关情况如下:
该局对湖南通程佳惠商业有限公司星沙店开展执法检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红灯笼椒(抽样时间2021.3.1),召回不合格红灯笼椒(抽样时间2021.3.1),限期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红灯笼椒(抽样时间2021.3.1)。湖南通程佳惠商业有限公司星沙店向该局提供了该红灯笼椒(抽样时间2021.3.1)的供货商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进货台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湖南通程佳惠商业有限公司星沙店在购进过程中履行了购进查验义务。经进一步核查,湖南通程佳惠商业有限公司星沙店其涉检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红灯笼椒系从长沙县黄兴镇樊金玲蔬菜批发部购进,该局随即对长沙县黄兴镇樊金玲蔬菜批发部开展执法检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红灯笼椒(抽样时间2021.3.1),召回不合格红灯笼椒(抽样时间2021.3.1),限期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红灯笼椒(抽样时间2021.3.1)。长沙县黄兴镇樊金玲蔬菜批发部向本局提供了该红灯笼椒(抽样时间2021.3.1)的供货者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单据、进货台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当事人在购进过程中履行了购进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该局决定对以上两个当事人免予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该线索移送至当事人的红灯笼椒(抽样时间2021.3.1)供货商所在地灵山县农业农村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