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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分装食品!北京优联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罚款5.1万元

更新时间:2022-01-18 17:47:37点击次数:40659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北京优联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1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处罚〔2022〕58号)显示,北京优联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联格瑞食品”)本次被处罚的具体原因涉及:该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包含食用菌制品类别,明细中有干制食用菌(分装),但是不包含蔬菜干制品类别,明细中也无蔬菜脆...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北京优联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1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处罚〔2022〕58号)显示,北京优联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联格瑞食品”)本次被处罚的具体原因涉及:该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包含食用菌制品类别,明细中有干制食用菌(分装),但是不包含蔬菜干制品类别,明细中也无蔬菜脆片,该公司没有仔细了解即食香菇原料的执行标准、生产工艺、从属类别,错误地认为其属于干制食用菌,便在未取得蔬菜干制品类别、蔬菜脆片产品的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分装了即食香菇产品。

据了解,北京优联格瑞食品与中粮山萃天然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中粮山萃天然食品(北京)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原料,由北京优联格瑞食品加工。此后,中粮山萃天然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从浙江上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该单位2020年9月1日生产的即食香菇20kg,于2020年9月25日提供给了北京优联格瑞食品。2020年9月28日,北京优联格瑞食品使用以上原料生产了“山萃”牌即食香菇(净含量:40克)共计500瓶,留样10瓶,其后发货490瓶,提供给了中粮山萃天然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优联格瑞食品罚款5100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优联格瑞食品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1527.26万人民币,北京首科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大股东(持股75.5%),中粮山萃天然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持股24.5%,经营范围涉及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工艺美术品、谷物、豆类、薯类、食用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坚果、未经加工的干果、新鲜水果等。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优联格瑞食品曾成为被执行人(立案日期:2006年12月25日;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07)通执字第00728号】,被执行总金额7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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