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金融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财经金融 > 正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3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12月)

更新时间:2022-01-04 11:04:57点击次数:40829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吉林省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12月)。 关于3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12月) 现将我局12月份,3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菠菜(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8-19),经检验,毒死蜱项...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吉林省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12月)。

关于3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12月)

现将我局12月份,3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菠菜(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8-19),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6日对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7袋,2.5公斤,货值35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过程中,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超市经营者李海波于2021 年9月6日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时称其在公主岭市农贸市场小敏蔬菜店购进该批次菠菜,并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但随后李海波失去联系,其提供的手机号码无法拨通。执法人员多次前往其经营的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超市,均为未经营(锁门)状态。

因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超市经营者李海波现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现申请对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超市(经营者李海波 220381197512294010)涉嫌经营不合格菠菜案中止案件调查。

二、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豆芽(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8-19),经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6日对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袋,5公斤,货值15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过程中,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超市经营者李海波于2021 年9月6日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时称其在公主岭市农贸市场小敏蔬菜店购进该批次豆芽,并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但随后李海波失去联系,其提供的手机号码无法拨通。执法人员多次前往其经营的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超市,均为未经营(锁门)状态。

因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超市经营者李海波现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现申请对公主岭市溢香园水果蔬菜超市(经营者李海波 220381197512294010)涉嫌经营不合格豆芽案中止案件调查。

三、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忠秋水果蔬菜生鲜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忠秋水果蔬菜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8-13),经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忠秋水果蔬菜生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货值40元,全部未销售。

2.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提供了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忠秋水果蔬菜生鲜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8-09),经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公斤,货值10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提供了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公主岭市张大龙海鲜调料行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皮皮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张大龙海鲜调料行销售的皮皮虾(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8-09),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公主岭市张大龙海鲜调料行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1.5公斤,货值1334元,已销售9.5公斤。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张大龙海鲜调料行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公主岭市张大龙海鲜调料行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泥鳅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张大龙海鲜调料行销售的泥鳅鱼(淡水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8-01),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公主岭市张大龙海鲜调料行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货值200元,已售出9公斤。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张大龙海鲜调料行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叶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销售的叶桔(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8-09),经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公斤,货值90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构成了经营不合格叶桔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提供了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八、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哈尔滨风味红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销售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规格型号:270克/袋,生产日期:2021-07-20),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袋,5.4公斤,货值220元,已销售9袋,2.43公斤,库存(未销售)11袋,2.97公斤。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九、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哈尔滨风味红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销售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规格型号:220克/袋,生产日期:2021-07-17),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袋,4.4公斤,货值180元,已销售9袋,1.98公斤,库存(未销售)11袋,2.42公斤。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哈尔滨风味红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销售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规格型号:90克/袋,生产日期:2021-06-25),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90袋,8.1公斤,货值360元,已销售13袋,1.17公斤,库存(未销售)77袋,6.93公斤。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一、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销售的猕猴桃(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8-10),经检验,氯吡脲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6.5公斤,货值147.84元,已销售8.5公斤,库存(未销售)8公斤。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德岭阳光商贸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二、公主岭市岭东街永鲜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岭东街永鲜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8-09),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公主岭市岭东街永鲜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公斤,货值44.8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岭东街永鲜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三、公主岭市家家乐蔬菜水果综合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寿光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家家乐蔬菜水果综合超市销售的寿光韭菜(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8-12),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公主岭市家家乐蔬菜水果综合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1公斤,货值31.49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家家乐蔬菜水果综合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四、公主岭市福聚德超市购物中心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架豆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福聚德超市购物中心销售的架豆王(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8-26),经检验,多菌灵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公主岭市福聚德超市购物中心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公斤,货值35.84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福聚德超市购物中心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五、公主岭市岭东家家福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岭东家家福超市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8-06),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公主岭市岭东家家福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货值69.6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岭东家家福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六、公主岭市岭东家家福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岭东家家福超市销售的芹菜(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8-07),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公主岭市岭东家家福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公斤,货值104.4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岭东家家福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七、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框镜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销售的框镜鱼(淡水鱼)(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8-27),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7.5公斤,货值315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八、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鲫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销售的鲫鱼(淡水鱼)(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8-27),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8公斤,货值192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九、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鲤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销售的鲤鱼(淡水鱼)(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8-27),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4公斤,货值168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嘉袆冷鲜肉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十、公主岭市秦家屯新阳光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秦家屯新阳光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豆芽(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9-09),经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公主岭市秦家屯新阳光水果蔬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公斤,货值60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秦家屯新阳光水果蔬菜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十一、吉林·公主岭市三奇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百年公主茶缸酒(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公主岭市三奇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百年公主茶缸酒(白酒)(规格型号:200ml/缸 酒精度:40%vol,生产日期:2018-01-04),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对吉林·公主岭市三奇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生产单位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440公斤,货值21600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已构成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白酒的行为,因2021年8月19日我局已对当事人下达了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家得乐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当地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家得乐超市销售的当地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8-18),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家得乐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货值24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家得乐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十三、公主岭市百嘉乐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糯米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百嘉乐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糯米糕(规格型号:60克/袋,生产日期:2021-05-14),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公主岭市百嘉乐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公斤,货值24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糯米糕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百嘉乐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十四、公主岭市岭东街徐阳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岭东街徐阳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8-24),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对公主岭市岭东街徐阳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7.5公斤,货值59.7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岭东街徐阳水果蔬菜综合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十五、公主岭市陶家屯镇恩琦四季生鲜店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陶家屯镇恩琦四季生鲜店销售的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1-04-15),经检验,酵母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6日对公主岭市陶家屯镇恩琦四季生鲜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0公斤,货值400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充分履行食品经营者的各项义务和职责,在采购食品时,不但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汽水的合格证明。还在检验报告送达后,其主动张贴《商品召回公告》,力求大程度挽回不合格汽水所带来的后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以上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陶家屯镇恩琦四季生鲜店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十六、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生产的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1-04-15),经检验,酵母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生产单位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0公斤,货值50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8500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3)责令停产停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十七、公主岭市双龙镇王文涛果蔬生鲜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叶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双龙镇王文涛果蔬生鲜超市销售的叶橘(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8-17),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公主岭市双龙镇王文涛果蔬生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0公斤,货值500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现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双龙镇王文涛果蔬生鲜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十八、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生产的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1-07-15),经检验,酵母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生产单位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0公斤,货值60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8500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龙王泉饮品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十九、吉林省申家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再一春酒(清香型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申家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再一春酒(清香型白酒)(规格型号:500ml/瓶50%vol,生产日期:2021-08-18),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吉林省申家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生产单位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公斤,货值320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60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吉林省申家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十、公主岭市申家酒坊岭西专卖店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再一春酒(清香型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申家酒坊岭西专卖店销售的再一春酒(清香型白酒)(规格型号:500ml/瓶50%vol,生产日期:2021-08-18),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9日对公主岭市申家酒坊岭西专卖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8瓶,0.5公斤,货值400元,已全部出售给抽检方。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676.4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申家酒坊岭西专卖店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十一、吉林省申家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申家铺子酒(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申家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申家铺子酒(白酒)(规格型号:500ml/瓶52%vol,生产日期:2021-01-09),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吉林省申家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生产单位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瓶,3公斤,货值10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60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吉林省申家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十二、公主岭市申家酒坊岭西专卖店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申家铺子酒(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申家酒坊岭西专卖店销售的申家铺子酒(白酒)(规格型号:500ml/瓶52%vol,生产日期:2021-01-09),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9日对公主岭市申家酒坊岭西专卖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瓶,0.5公斤,货值360元,已全部出售给抽检方。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676.4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申家酒坊岭西专卖店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十三、公主岭市晗冰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干红葡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晗冰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干红葡萄酒(规格型号:750ml/瓶12%vol,生产日期:2017-01-12),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9日对公主岭市晗冰水果蔬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5公斤,货值108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晗冰水果蔬菜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十四、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海之源海鲜行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虾爬子(海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海之源海鲜行销售的虾爬子(海水虾)(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8-20),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海之源海鲜行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公斤,货值400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海之源海鲜行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十五、公主岭市大岭镇天天平价超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主岭市大岭镇天天平价超市销售的吸吸酷吧大连老汽水(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1-07-15),经检验,酵母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6日对公主岭市大岭镇天天平价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公斤,货值60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充分履行食品经营者的各项义务和职责,在采购食品时,不但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汽水的合格证明。还在检验报告送达后,其主动张贴《商品召回公告》,力求大程度挽回不合格汽水所带来的后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以上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公主岭市大岭镇天天平价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该批次产品,在店原销售位置张贴了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查整改,承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

0
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