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指出,“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这段话实际上明确了城乡融合发展的抓手、路径和目的。今天,笔者着重分析讨论“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这个抓手。
以往谈到城乡关系只是提及城市和乡村,谈到城乡融合发展只是强调要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而最新的提法是要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如果说新型工业化对应于城市、乡村全面振兴对应于农村,那么,新型城镇化是联系城市和农村的“中介”或“桥梁”。笔者认为,新型城镇化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总之,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突破口。而如何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与乡村全面振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答题。
为了进一步认识“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
一、准确把握对象
要完成某一项任务,首先要明确谁来干,如何干和所要实现的目标。针对“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而言,要把主体(谁来统筹)、客体(统筹什么)及环境(内外部条件)等综合看成“统一体”。具体地说,各地领导者,要把具有相容性或相关联的“客体”以及所处的环境情况搞清楚,明确任务和目标,突出主体作用,发挥客体效能,兼顾环境的影响。因为各个地方的情况不一,客体的禀赋不同,环境差异很大,所以只有对“统一体”有足够把握,才能避免指导上的失误和行动上的忙乱。
二、分析利弊因素
任何一级领导者在制定与实施某项决策时都需要全面、综合、统一筹划,尽可能将所有相关的利弊因素都考虑进来。对于“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来说,也是如此。在有利的因素中,要分析哪些是直接的,哪些是间接的;哪些是当前必须的,哪些是尔后可能起作用的。对不利的因素,要分析哪些是认识上的,哪些是行动上;哪些是当前现实存在的,哪些是尔后可能发生的,这些都需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只有认真、全面、客观地将利弊因素尽可能加以考虑,才能在决策过程中经过统一整体筹划,发挥和利用有利因素,克服和抑制不利因素,避免“顾此失彼”。
三、理清相互关系
当领导者将某项事业作为“统一体”并进行总体筹划时,还要对与预定目标相关联的所有因素进一步加以分析,理清各相关因素与目标间的主导、制约与促进关系,理清各相关因素之间的种属、并列和相容关系。通过对各相关因素的分析,进而确定哪些是可利用的因素;另外,对一切相关的不利因素都要找出对它抑制、排除或转化的应对措施。就“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而言,以往我们只是粗犷地分析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之间的关系,或者简单地分析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系,而没有深入分析与城乡融合总目标相关联的主要或关键因素,比如新型工业化,出现“单出头”或“单打一”的现象。
四、追求最高效用
在这里,我们是把“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作为事业来对待,以城乡融合目标为指向,从全局上通盘筹划。同时,尽最大可能权衡分析,趋利避害,寻求最高效用。于是,应该考虑以下三点:首先,在差异中求平衡。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单独来看,可以说是明显不同的价值取向,但是作为“统一体”来看,又是以内外平衡状态显示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其次,在权衡中求优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作为不同目标,只是在一定时期或某一阶段的期望标志,要使城乡融合得以实现,优化具有实用意义,而权衡是十分必要的;第三,在协调中求发展。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都是其内部结构协调和与外部环境协调达到一定水平的结果,因而城乡融合从总体上只能是从协调中求发展。
总之,关于“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是一个新话题,三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统筹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消化、研究与实践。因为把新型工业化加入进来,不仅总体上三者需要统筹,而且其中两两统筹也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课题。前几年,关于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统筹规划与协同推进已经做过很多讨论。但是,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的统筹、新型工业化与乡村全面振兴的统筹,讨论的并不多。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不否认,要实现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需要新型工业化的深度助力。但如何让新型工业化为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赋能,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的融合,以及新型工业化与乡村全面振兴的融合。
(作者:杜栋,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