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前沿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前沿 > 正文

宾县一农民三天内两次无证且饮酒驾驶四轮拖拉机被交警查处

更新时间:2020-05-20 12:48:32点击次数:80207次字号:T|T

      本网讯(李昌 朱善永)无证驾驶、饮酒驾驶,都是比较典型的交通违法行为,近日,宾县常安镇的一位农民朋友三天内被交警查处两次,都是因为无证驾驶且饮酒驾驶四轮拖拉机。
       5月15日13时许,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常安巡逻中队民警在哈同高速宾县常安镇出口100米处截停一台四轮拖拉机,驾驶员王某江系常安镇常安村常富屯村民。民警对其进行呼吸测试显示结果为34 mg/100ml,王某江称当天中午在家喝了一两白酒,午后驾驶自家今年新买的四轮拖拉机下地喷洒农药,其持有的是C3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警对王某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二款规定,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驾驶证记12分。 
      5月18日14时许,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常安巡逻中队民警在宾县常安镇常安村常富屯西100米处,又截停一台无牌照四轮拖拉机,驾驶人又是常富屯的王某江,当天其驾驶的是家里的另一辆旧的四轮拖拉机。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显示结果为35 mg/100ml,系饮酒驾驶。王某江称,他平时就有饮酒的习惯,当天中午在家喝了一两白酒,酒后驾驶四轮拖拉机下地种玉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警对王某江再次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对其持有的C3驾驶证予以吊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二款规定,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
      正是春耕农忙的时节,一些农民朋友习惯喝点小酒,却无视酒后驾驶违法甚至犯罪,抱着侥幸心理,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春耕以来,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常安巡逻中队已经处理饮酒驾驶人员29人,醉驾人员1人
0
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罗少雄)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