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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格科技违法被深圳市监局处罚 3款食品宣传保健功效

更新时间:2022-06-08 17:06:05点击次数:39821次字号:T|T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7日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南处罚〔2022〕稽47号)显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格科技”)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罚款1.05万元。 经调查,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是“柏力宝膜养TM压片糖果”、“牡蛎钛压片糖果”、“芦荟果粒”广告的广告主;“柏力宝膜养TM压片糖果”、“牡蛎钛压片糖果”、“芦荟果粒”的商...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7日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南处罚〔2022〕稽47号)显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格科技”)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罚款1.05万元。

经调查,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是“柏力宝膜养TM压片糖果”、“牡蛎钛压片糖果”、“芦荟果粒”广告的广告主;“柏力宝膜养TM压片糖果”、“牡蛎钛压片糖果”、“芦荟果粒”的商品属性为食品;“柏力宝膜养TM压片糖果”的广告宣传语中写明“接骨木莓 抑制病毒小能手 富含类黄酮、花青素、维生素及其高抗氧化能力物质,其中矢车菊素、飞燕草素、槲皮素等,已被证实为有效活性成分,具有抗病毒、提高免疫力的作用”及“鱼腥草 天然第一抗生素 鱼胆草素是鱼腥草的主要抗菌成分,对卡他球菌、流感球菌、肺炎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有明显抑制作用,并能提高人体免疫调节功能”;“柏力宝膜养TM压片糖果”的网页上有“经常感到疲劳乏力”、“伤口容易感染”、“感冒反复发作”、“肠胃较弱想养胃”;“芦荟果粒”网页有宣传“抗衰老人群、皮肤不好人群、消化不良人群、内分泌紊乱人群”;商品“牡蛎钛压片糖果”的广告宣传语中列明的“牡蛎具有强肝解毒、增强性功能等多种功能”;根据公司的广告委托制作合同及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广告制作费用为10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于2022年5月5日决定对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0500元。

官网显示,荣格是一家立足健康产业,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集团。总部位于中国改革开放前沿阵地——深圳,注册资金8008万元,产业涉及保健食品、日化用品、家用小电器等多个领域,旗下拥有多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

商务部网站信息显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3月14日获批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区域有1个分支机构(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8个服务网点。直销产品有2类33种,包括荣格牌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荣格牌维生素C咀嚼片、厄尔妮诺牌薰衣草精油修护洗发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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