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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提醒您: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更新时间:2023-11-14 17:30:36点击次数:480257次字号:T|T



      为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立足审判职能,严惩毒品犯罪分子,揭示毒品危害,营造“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社会环境,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现公开发布三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谭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谭某在位于武胜县的家中卧室内三次容留田某、徐某、蒋某(未成年)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判决结果:武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侵犯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身体健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可酌定从重处罚。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毒品具有极强的致瘾癖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更易遭受毒品危害。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以及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本案是一起典型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对危害国家毒品管理秩序及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决心,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更应从重处罚。武胜县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态度,同时警示大家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案例二: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谭某某家中喂养家禽,听说罂粟果煮水喂家禽可以预防瘟疫,便于2020年1月的某天上午,将罂粟种子播种在相邻村民谭某(外出多年,未耕种)承包的土地里。经人举报,2020年4月,民警现场铲除疑似罂粟1085株,并依法予以扣押。后经鉴定,确定本次铲除的植株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判决结果:武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某明知罂粟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1085株,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谭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罂粟花虽美丽但罪恶重,果实喜人却有毒。罂粟是制取毒品的主要毒品原植物。食用罂粟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容易成瘾,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严重时会危及生命。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一律禁种植。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按治安案件处理,五百株以上的按刑事案件处理。本案中,谭某某明知罂粟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1085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违反刑法,应予打击。谭某某的行为也告诫大家不要轻信罂粟治病偏方,预防瘟疫应听取专家建议!


案例三:余某、蒋某、陈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余某、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2020年11月,蒋某明知余某贩卖毒品而转款给余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和吸食,贩卖毒品的钱用于家庭开支。期间,余某将约0.3克冰毒和一颗麻古卖给蔡某,余某收款350元。

      2020年12月7日,陈某明知余某贩卖毒品,便居间主动介绍刘某在余某处购买毒品,余某收款400元。2020年12月10日,蒋某转款3000元给余某,余某开车搭乘蒋某等人一起到合川购买了3000元的毒品用于贩卖和吸食,并将毒品放在蒋某家中。2020年12月11日凌晨,民警在蒋某家中查获冰毒疑似物十五包、麻古疑似物三包,塑封袋九个、吸管铲子一根,余某、蒋某手机各一部,并依法予以扣押。经称重:麻古疑似物重量为4.6克,冰毒疑似物重量为3.7克。2020年12月21日,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红色颗粒状物”和“晶体状物”共14个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结果:武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蒋某非法购买毒品并贩卖,陈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身体健康,构成贩卖毒品罪。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毒品具有较强的致瘾癖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贩养吸的贩毒案件。余某、蒋某为牟取高额利润、满足毒瘾,跨域购买毒品,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蒋某帮助藏匿毒品,陈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直接导致毒品进入消费环节,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体现了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充分认识毒品危害,提高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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