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不当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也可能会对神经系统造成伤害,已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然而,某些不法商家为了追逐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非法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的保健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近日,武胜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曹某、陈某等9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
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中国境内通过实体店和快手直播方式,销售从马来西亚进口的悍马糖、马来西亚咖啡、kamagra果冻等保健食品,并通过快手直播、微信朋友圈打广告、邀约他人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发展了陈某、王某、刘某、曾某等人进行销售。最终由曹某向购买客户(终端消费者)通过快递寄货。通过上述方式和手段,销售食品金额共计434517元。此期间,被告人曹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对外销售所进口的“大力丸”、“痛风药”、Tadalafi1(希爱力)等药品,上述药品均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其中“痛风药”销售金额12928元,“大力丸”销售金额3960元,Tadalafi1(希爱力)销售金额7488元。经检测,送检的马来西亚咖啡、悍马糖、kamagra果冻、“大力丸”、“痛风药”及Tadalafi1(希爱力)等均含有他达拉非或者西地那非。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他达拉非或者西地那非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被告人利用网络、直播等平台,明知销售的食品掺有西地那非或者他达拉非成分而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通过网络销售方式对外销售所进口的“大力丸”、“痛风药”、Tadalafi1(希爱力)等药品,但均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综上,根据被告人曹某、陈某等9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曹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1万元;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1万元至12万不等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相关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药品及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该案犯罪手段和途径上利用了当下流行的社交软件,系线上加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危害面广,社会危害性大。接下来,武胜县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厉打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张毅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