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谭超 李青)2014年7月,四川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苍溪县社区矫正人员胡某,在缓刑考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去该罪犯有期徒刑一年,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这是苍溪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例社区矫正人员提请减刑的案例。
2013年4月8日,苍溪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在苍溪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胡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监管,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和服务社区公益劳动。2013年9月2日晚11时许,胡某不顾个人安危,冒着生命危险冲入火海中救出邻居家8岁男童,自己却被大火烧伤。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苍溪县司法局给予胡某记功一次的奖励,并以该社区矫正人员在服刑期间确有立功表现为由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后作出上述裁定。
胡某因立功而减刑,对该县严格贯彻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落实奖惩措施,促进社区矫正人员主动积极接受矫正,提高矫正工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元市司法局谭超 苍溪县司法局李青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