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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下落不明 承包人难逃责任

更新时间:2014-09-26 15:48:16点击次数:1192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周建华 陆均)2011年10月,原告张某组织民工到被告南方送变电公司承包的福州-永泰220KV线路工地B标段(88号-116号)从事基础工程施工,同年12月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434505元,因被告无钱支付,后原告组织的民工向被告索要工程款16万,尚欠274505元,该款至今未给付。被告易某某系被告南方送变电公司派驻该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被告肖某某系该项目工程B段实际承包人。请求人民法院依令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张某工程款274505元。
   法院认为,被告易某某挂靠被告南方送变电公司承包的福州永泰埔埕-高岐220KV线路工地B标段工程,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对与工程相关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肖某某作为结算单据共同出具人亦应对结算单据上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故被告肖某某、易某某应对结算单据上确认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南方送变电公司作为有资质的项目承包人,任命被告易某某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并准予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被告易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资格来源于被告南方送变电公司的授权,且被告南方送变电公司没有提供其与被告易某某之间对因工程项目出现债权债务的相关约定,因而被告南方送变电公司有责任承担因该工程项目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张某要求三被告给付工程款27450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被告肖某某、易某某共同向原告张某给付工程款274505元;被告南方送变电公司对被告肖某某、易某某共同向原告张某给付的工程款27450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方送变电公司不服本判决,已上诉。
   法官寄语:作为工程的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应有严格、明确的工作管理制度和财经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都在制度层面上操作,避免实际施工人拖延或者不支付工程款、工资等问题出现。届时,承包人不但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且还要经受诚信的考验。(作者:四川武胜法院 周建华 陆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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