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近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诉某送变电有限公司、易某某、肖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审理中得知,被告某送变电有限公司承包了一线路工程,后任命易某某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并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担保人为肖某某。本案原告张某与肖某某签订了《内部责任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张某组织工人为该工程提供劳务,完工后按照工程量进度的60%支付劳务费。进行工程量结算后,易某某与肖某某均在结算单据上签字确认了结算金额为434505元,已支付16万元,余274505元至今未支付。
庭审中,被告某送变电有限公司辩称该工程不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肖某某与张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中的工程名称与公司授权给易某某的工程名称不一致,结算单没有列明是哪一个工程结果,送变电公司已将工程款91万元全部付给易某某,因此原告的诉请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认为被告肖某某、易某某应对结算单据上确认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某送变电公司作为有资质的该项目承包人,以及根据与易某某之间签订的相关约定,理应有责任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虽然所签协议中的工程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另两案的依据,均能证明某送变电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肖某某与易某某共同向原告张某支付工程款274505元,某送变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需要仔细将内容核对,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被“有心人”钻了空子,引来纠纷,伤了和气。(供稿人 余丽 陆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