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黄发)“我根本就不认识法院所说的借款人王某,我只是把房产证借给了亲戚蒋某过一次,怎么就要我承担责任呢?”严某一脸委屈,对法院判决无法理解。
今日,广安法院对原告广安某银行诉被告王某、严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认定借款人王某于2011年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还款期限至2014年1月5日止。并实行按季结息,同时被告严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发放贷款后,被告王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季支付利息,也未按时返还贷款本金构成违约,遂判决被告王某三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且原告对严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就意味着严某在其提供的房屋财产价值范围内对该30万元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严某实在觉得冤屈,庭审中,他坚决称不认识王某,不可能为其提供担保,但认可银行提供的担保合同、他项权证登记材料均系其本人签的字。严某解释说,当初是亲戚蒋某称只是借用一下房产证,让他到银行和房管局签个字就行,其他所有的事情都由蒋某自己负责,他这才答应借房产证。至于王某和蒋某是何关系他概不知情。因此,严某认为自己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担保合同无效,但法院认为,严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有充分的认知,也应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严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称属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未告知其合同内容(双方各自持有合同),故对严某所称不予采信。
通过此案,法官再次提醒人们对于任何签字捺印行为,均应充分了解内容后才可进行,对不理解的内容要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确认后再决定是否签字,不能仅凭他人言语,尤其是不识字的人,要将文书交予自己信任的识字之人过目确认后才能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