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陈于)近日,备受关注的原告袁某诉被告邓某等17户业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邻水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宣判。该案经过邻水县人民法院近六个月的审理,最后判决由11户业主各自赔偿原告1,257元,并驳回原告袁某对其他6名被告的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在2012年6月,原告袁某与丈夫魏某路过邻水县城区一居民楼过道时,被该幢楼1单元外墙掉落的混凝土块砸伤。原告伤后,先后找到该单元楼的居民协商赔偿事宜,该居民楼的业主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原告便于2014年1月14日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要求17户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被告认为原告受伤属于天灾人货是意外事件,即使要赔偿也是建筑商的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由建筑商来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即如果发生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法律首先推定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想因此免责,就必须积极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本案中,法院认定了11户业主为该单元楼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而且11名被告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判决该11名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外墙脱落是由建筑商的质量问题造成的,11名被告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后,再按照与建筑商的约定进行追偿,并不能因为建筑商的质量问题而免责。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余6名被告是该单元楼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对该6名业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从法律关系上并不复杂,只要能够有证据锁定该单元楼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责任主体不言自明。同时,需要理解“推定过错”的法律意义,所谓“推定过错”就是指在某一行为产生后,法律首先推定相应相应的责任主体具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必须积极向法庭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原告无需向举证证明被告的过错。本案的11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积极举证证明自己对于外墙脱落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否则都要承担责任。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的原因在于,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出现危险时,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与他们的联系最为紧密,他们能够及时发现并排除危险,从而避免自己因此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既能避免危险的增大以及对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我国大多数老城区中,像本案这样修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或者二十世纪初的老居民楼不在少数,这些居民楼由于年久失修容易出现安全隐患,加上没有专业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房屋进行维护、管理,致使外墙脱落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能够起到一定的教育、典范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法律规定,积极管理、维护自己的房屋,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