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陈于)原告姚某乘坐袁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姚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然而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袁某赔偿后,却被判决对自己的受伤承担10%的责任。
事情发生在2013年春节期间,原告姚某到附近场镇“走亲戚”,由于天色已晚,客运班车已经收班。原告姚某随即与被告袁某口头约定,以三十元的价格,乘坐袁某的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天色较晚加之下雨路滑,被告袁某因操作不当摔入路边的水田中,导致原告受伤。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姚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后因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姚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袁某承担其受伤后的全部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袁某驾驶车辆不当,造成原告受伤,对于原告姚某伤后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事故责任有别于民事责任,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在于当事人有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及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在于行为人(包括侵权人以及被侵权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原告姚某在事故中虽无责任,但其明知袁某的两轮摩托车无营运资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仍然不顾危险而乘坐,对于其受伤的法律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根据其过错程度,认定其担10%的民事责任,并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其伤后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13,606.36元。
[法官提示]
法律具有惩罚、教育、指引的功能,法律通过个案的处理彰显正义,并对公民的行为产生指引作用,使其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能够理性地作出选择。本案的判决正是法律教育、指引功能的体现。通过该判决能够向公民宣示,乘坐“黑车”不为法律所倡导,同时也是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营运”不良风气,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之一。
在此,法官也告诫大家,乘坐“黑车”有风险、无保障,出行时一定要乘坐正规的客运班车,绝不能为了图便宜、求方便,而置自己的生命健康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