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陶绩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今年2月4日起施行,“立案登记制”被写入该解释。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这一新的规定将法院原有的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要求做到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此改革将切实提高法院立案工作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该《解释》施行一个月以来,新疆哈密地区两级法院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立案,一审立案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