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何照明)记者获悉, 4月8日,苍溪县人民法院对“申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被告人申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2014年12月13日23时45分, 在苍溪县石马镇购买当地村民胸径16-18厘米银杏9株、朴树3株,在未办理运输证的情况下,准备运往阆中市销售。经鉴定申某运输的银杏活立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2月14日,苍溪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申某刑事拘留后并将此案移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县人民法院根据县森林公安机关对此案件收集的书证、物证、证言等各类证据的认定以及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人的辩解,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苍溪县森林公安局组织全局民警、全县从事森林资源管理的林业干部以及县内从事活立木经营等人员现场庭旁听。通过以案学法,执法人员增强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经营者增强了守法意识。大家纷纷表示,在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努力维护生态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应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