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通讯员张庆元 谢小军)案情简介:少年陈某去网吧上网,正在玩时遇上三位少年马某、罗某、万某,三少年向陈某索要钱财,并对陈某进行搜身,没搜到钱财,将陈某殴打成轻伤,经鉴定陈某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三少年监护人共同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59908.46元。
案件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晚上8点左右,原告陈某前往大泉湾乡一网吧去玩,被告马某向原告陈某索要上网费用未果,之后被告马某、罗某、万某将原告打伤。2013年10月6日,原告的监护人雇车将原告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锁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原告陈某损伤属轻伤;经新疆众鑫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陈某的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营养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现原告马某就相应费用赔偿,诉至哈密市法院。
案件审理结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马某、罗某、万某故意采取暴力手段侵害原告陈某,致陈某轻伤,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两次住院共计19054.66元,有相应医疗票据、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为证,予以确认。被告马某、罗某、万某侵权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应当由三被告的监护人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法判决:被告马某、罗某、万某的监护人马甲、罗甲、陈甲共同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合计5990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