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 正文

母亲整理儿子遗物发现儿媳日记本:孙女竟不是儿子亲生

更新时间:2015-11-24 10:18:30点击次数:746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邵明振 郭小川)儿子因意外不幸身亡,母亲在整理儿子遗物时,意外发现一本儿媳写的日记,里面竟道出了一个惊天“秘密”:自己含辛茹苦带大的孙女,竟不是儿子亲生,而生父另有其人。由此,公婆和儿媳、孙女展开了一场对儿子死亡赔偿款分割的官司。不久前,如皋市人民法院白蒲法庭审结了这样一则奇特的纠纷案。判令被告公婆和原告儿媳、孙女分别享有死亡赔偿金的60%40%

 

  横生波折

 

  儿媳日记曝“惊天秘密”:

 

  女儿不是亡夫生的!

 

  孙晨是如皋市长江镇人,20088月,妻子刘凤琦为自己生下了可爱的女儿,取名璐璐。一家人虽算不上富裕,但小两口都有一份收入稳定的工作,生活安逸而顺利。璐璐则由孙晨的父母在家里照看。201414日,在如皋市一家物流公司上班的孙晨,在工作中遭遇事故突然身亡。年纪轻轻的壮小伙转眼撒手人寰,对这个家庭是个巨大的打击。

 

  事发后,经如皋市长江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长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孙晨上班的物流公司共赔偿死者家属80万元。包括工伤保险赔偿、丧葬费、公司赔偿等。这些费用中,包含着孙晨女儿璐璐的生活费11.8万元,其余68.2万元已由孙晨的父亲孙东权领取。

 

  一家人承受着亲人离去的巨大悲痛,料理完了孙晨的后事。有一天,孙晨的母亲钱英慧和孙女璐璐一起整理儿子的遗物。触景生情,老人和璐璐不禁潸然泪下。在遗物中,钱英慧突然发现有一本陈旧的本子,已有6年的时间,封皮已有些破损。打开一看,竟是一本日记,记录者是儿媳刘凤琦,内容大都是写给璐璐的。写日记的日期,也是从璐璐出生前后写起。在无意的翻看中,钱英慧突然看到一个让她深感震惊的内容。这篇日记中,似乎能感觉到儿媳刘凤琦心情低落。她在写给女儿璐璐的日记里说道,自己和她爸爸孙晨的夫妻关系并不和睦,璐璐也不是孙晨亲生的,她的亲生父亲远在安徽。假如有一天自己遭遇意外不幸去世,让女儿一定要将自己的死讯告诉生父。并在日记中,详细说明了璐璐“生父”的具体姓名、住址等信息。

 

官司闹出

 

  老两口不愿分割财产 儿媳打官司讨要

 

  儿媳称:日记是夫妻闹不愉快瞎写的,内容并不真实

 

  看到这样的内容,想起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孙女竟不是孙家的亲生骨肉,再想起年纪轻轻不幸去世的儿子。钱英慧夫妻俩既悲痛又气愤。为此,由老两口代领的儿子的赔偿金,一直拒绝与儿媳刘凤琦分割。

 

  双方争执不下之后,儿媳刘凤琦将公婆起诉至法庭,并将女儿璐璐列为原告。要求对方分割给自己丈夫孙晨的死亡赔偿金47万余元。如皋市人民法院白蒲法庭受理后,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庭审中,被告孙东权、钱英慧称,80万赔偿金中扣除物流公司指明的办丧事的费用5万元、工伤赔偿丧葬费、整容费、交通费,以及孙女的生活费后,尚余57万余元。只能由孙东权、钱英慧和刘凤琦三人分割,而孙女璐璐则无权分割这笔费用。理由是原告刘凤琦自认璐璐不是儿子孙晨所亲生,生父是其他人。

 

  而刘凤琦则称,钱英慧所发现的日记确实为自己所写。但当时夫妻闹不愉快后,心情气愤,便在日记里发泄一通,内容并不真实。

 

判决法院

 

  遗体已火化,已不具备做亲子鉴定条件

 

  结果是:儿媳、孙女各得20%,其余部分归老夫妻所有

 

  如皋市法院承办法官丁建涛告诉记者,案件的争议主要焦点是原告之一璐璐到底是不是死者孙晨亲生。庭审时,因孙晨的遗体早已火化,血液、毛发等直接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据已不复存在。经过多方咨询,已不具备对孙晨和璐璐父女俩做亲子鉴定的条件。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同为孙晨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孙晨死亡所得的赔偿金均有继承的权利。被告孙东权、钱英慧以原告刘凤琦写给女儿的日记,确认孙女不是儿子亲生。但未提供其他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且从血缘关系上讲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赔偿款80万元中的11.8万元给璐璐的生活费用,应属她本人所有,不应该进行分割。另外赔偿协议书中明确的5万元给刘凤琦办理孙晨后事的费用应当剔除,但应当包括丧葬费和整容费,2万元交通费也应剔除,剩余部分即61.2万元应为原、被告实际获得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认为,原告刘凤琦为孙晨的配偶,璐璐系孙晨的女儿,有权请求对该笔赔偿金进行分割。但考虑到两名被告年龄已大,即将丧失劳动能力,独子也已经去世,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强,可适当多分得;原告刘凤琦相对年轻,且原告璐璐的生活费用已作安排,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弱,故二原告应适当少分。

 

  最后,法院判定,两名原告应获得该笔赔偿金的各20%,即12.24万元。其余部分则由被告孙东权、钱英慧享有。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为保护隐私,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孙晨均系化名)

 

 

(来源: 扬子晚报网)






0
(编辑:admin)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