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杨勇 甘小霞 胡松)近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邻水县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交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公开的开庭受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15:35时,原告驾驶员张xx驾驶川Χ1870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邻水县城北镇赵家桥煤坪装好煤炭起步向右往邻水县环城路方向行驶时,车辆右前部与张x停放的川ΧΤ7779号小型轿车右后部发生挂擦,造成2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产生车辆修理费6400元和车辆受损程度鉴定费2400元。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无责任。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营业执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腾达汽车服务站修理部件明细表》、《修理费发票》、《广安思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2车辆《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2位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索赔申请书》、《拒赔通知书》等佐证材料和双方在庭审现场的陈述,经质证核实,予以采信。由于2车辆均在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均在保险期内,该车辆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建立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发生了保险事故时,被告应当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业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车辆修理费和车辆受损程度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