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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邻水县法院利用法律武器 为民间借款保驾护航

更新时间:2015-12-17 10:54:44点击次数:645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甘小霞 胡学成 冯剑华)近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在第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桩民间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甘某某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26万元及利息。支持了原告黄某某的合理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黄某某的合法权利,保护了原告黄某某的正当利益。

      

据邻水县人民法院主审该案的甘法官介绍,她们依据原告黄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被告甘某某借款的有关佐证材料和原告黄某某的当庭陈述。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被告甘某某因承揽土建工程资金出现困难,向原告黄某某的前夫程某某提出借款50万元,程某某同意借款给被告甘某某,原告黄某某遂在其所开设的公司里将50万元现金支付给了被告甘某某。同时,被告甘某某向原告黄某某出具了借款《借条》,并约定了利息计算标准,然后支付给了原告黄某某2万元利息。2009910日,原告黄某某与丈夫程某某协议离婚,双方协议被告甘某某未归还原告黄某某的借款本息68万元归原告黄某某所有,并将该《协议》内容告知了被告甘某某,被告甘某某对此表示认可并将原借条收回,重新出具了新的借条。之后,被告甘某某多次向原告黄某某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至2013922日,经过原告黄某某和被告甘某某共同确认,被告甘某某尚需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26万元,被告甘某某便向原告黄某某重新出具了借款《借条》。该《借条》载明了原告黄某某和被告甘某某的相关信息。由于被告甘某某未按照借条的约定归还原告黄某某的借款,原告黄某某于20143月找到被告甘某某要求还款,被告甘某某无钱偿还,便让案外人顾某某为其提供担保。后来,原告黄某某多次要求被告甘某某还款,被告甘某某仍未归还。故,原告黄某某将被告甘某某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甘某某归还原告黄某某的借款和利息。

      

俗话说,有借有还,到时归还,诚实守信,再借不难。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甘某某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原告黄某某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被告甘某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甘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违约。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甘某某归还借款26万元及从20139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邻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相关条款,作出了合理合法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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