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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易滑入犯罪深渊

更新时间:2015-12-29 11:15:28点击次数:793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杨傲多)“2015年全省诉前非羁押率已达到51.83%。全省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也在逐年递减,许多涉罪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时帮教重新回归社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未成年人数量占全国未成年人数量的十五分之一,农村留守儿童和城镇流动儿童数量均位居全国前列。而农村留守儿童和城镇流动儿童是未成年人中最容易滑入犯罪深渊的群体,也是最容易遭受犯罪侵害的群体。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四川省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以后,全省未检工作呈现出上下联动、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

 

  我国“少年司法”领域知名专家,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评价,尽管四川属于西部省市,但是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却是有机构、有特色、有创新,在全国居于先进的行列,在带动西部省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未成年人保护水平的提高上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借助“互联网+”解决难题

 

20145月某日,尹某某与另三名同学一起,为在毕业离校之前“疯狂”一下,在学校宿舍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无故殴打同班同学罗某某,造成罗某某腹部外伤,脾脏挫裂伤。鉴于尹某某等四人系在校学生、案发后投案自首、在父母的协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教育条件等,郫县人民检察院在召开了不公开听证会后决定对尹某某等四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6个月。由于尹某某等四人家住外地,不便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和监督,郫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此案制定了“互联网+”的考察方式。

 

  办案检察官将互联网的三个平台相结合,实现对四人的实时动态考察。一是利用微信平台,四人定期向考察人员报到,并推送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了解其是否离开所处的县、市;二是利用电话、视频平台,保持与四人的零距离接触,了解四人的生活、思想情况;三是利用微博平台,考察人员发起读书讨论,对四人进行法制教育,让法律意识真正的入脑入心。

 

帮教形成预防长效机制

 

20138,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谢某等14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中发现,涉案的朱某某等9人是未成年人,且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条件。通过刑事和解、不公开听证等程序,对朱某某等9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6个月。为确保帮教效果,检察机关借力县共青团,引入9名西部大学生志愿者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教”,通过组织考察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实践、法制教育等活动进行帮教考察。考察期满后,朱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继续学业,谭某某等两名未成年人找到工作,顺利回归了社会。

 

  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歌舞游乐场所违规雇佣未成年人做酒陪、打手及未成年人沉迷网吧等现象,深挖社会管理衔接不畅、未形成监管合力的漏洞,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开展未成年人涉网吧、歌舞游艺场所专项整治行动的检察建议。

 

严厉打击性侵学生案件

 

刘某在四川省眉山市某镇小学任教期间,多次以“关心”学生学习、生活为由,在教室和办公室里对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并对其中一名女生实施奸淫。案发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针对校园内性侵案件取证难的特点,引导侦查取证,并注重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最终,刘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办案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从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身心健康出发,对被害人开展心理干预,并帮助有转学意愿的学生协调转学事宜,最大限度地降低被害人心理伤害。

 

  办案后,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学校在教育和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向当地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一是要求教育局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师风、师德的教育;二是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增强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开办家长课堂,加强家庭监护和安全知识教育;四是加强校区内安全保卫设施的配备和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五是要长期做好此案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定制方案

 

201412月某日晚,江某(17周岁)因帮魏某某等人打架持弹簧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和吴某某刺伤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江某之父亦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鉴于江某悔罪态度较好,其父母在成都具备相应的监管条件,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经评估后对江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8个月。

 

  为实现帮教专业化,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指定两名专业社工对江某提供包括心理测试、家庭关系评估、帮教考察等在内的个案服务,从情感表达、人际沟通能力、认知能力等方面引导江某重塑自我。

 

运用未检模式办理在校生案件

 

夏某某(19),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高三就读期间先后4次攀爬防护栏,翻窗入户盗窃他人现金等财物共计人民币5400余元。经社会调查发现,夏某某从小学习成绩优异,尊老爱幼,因迷恋网络游戏实施盗窃犯罪。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夏某某虽已成年,但仍系在校学生,生活环境单纯、心智尚未成熟。鉴于夏某某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教育条件,且已被高校录取,检察机关遂将本案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适用未检案件办理模式,对其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启动心理疏导、开展不起诉不公开听证、实施帮教考察等。

 

  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严格保护夏某某的隐私,避免案情泄露带给夏某某负面影响;通过心理疏导、帮教考察,使夏某某认识了错误,乐观向上;通过不起诉决定,避免“标签化”效应,帮助其圆大学梦。目前,夏某某表现良好,成为了所在大学的学生会干部,还获得了该校的奖学金。

 

为民族地区帮教提供思路

 

2015年初,甘孜州乡城县检察院受理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四某某(1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社会调查,了解到四某某系孤儿,父母双亡,辍学在家。虽文化程度不高,但本性不坏。由于缺失家庭和学校教育,没有人正确引导,导致四某某受他人引诱实施犯罪。检察机关立足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并结合此案具体案情,认为四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遂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限6个月。

 

  在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承办人帮助四某某剖析犯罪原因,使其懂得犯罪行为对自己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明白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检察机关秉承“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理念,与其亲戚、所在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共同落实帮教措施,并帮助四某某找到了一份工作谋生,帮助他逐步摈弃不健康的思想观念及生活方式,有效地预防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杜绝“毒源”打出“组合拳”

 

罗某(,16)系某初中在校学生,通过同学郑某结识了毒贩“东哥”(,36),在“东哥”的利诱下,罗某答应以2000元为报酬,帮助“东哥”从境外运输毒品。20144月某日,罗某在“东哥”安排下,从境外携带毒品返回泸州市,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罗某所穿的鞋内查获冰毒片剂净重283.26克。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发现,该县还有多名在校未成年女学生被贩毒组织利用,采取身体带毒的方式将毒品从境外运送回合江县。

 

  针对这一情况,泸州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学校管理漏洞,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合江县检察院制定了“七个一”禁毒宣传活动方案,启动了以“关爱成长,杜绝毒品”为主题的“七个一”禁毒宣传系列教育活动,使全县27个乡镇、城区11所学校一共12万名学生受到了禁毒法制教育,提升了学生识毒、防毒、禁毒的能力,效果显著。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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