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钱嫄)黄某是九龙镇民生桥村村民。2007年3月,黄某委托父亲将自己位于本村的一套面积约120平米的房屋卖予户籍在外乡的孙氏夫妻。双方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该房买卖价款为8万元,首付4万元,余款在办理产权证后付清,双方各付税费。协议签订后,孙氏夫妻付了4万元并入住该房,但双方并未及时办理产权证书。
2012年4月20日,黄某的父亲以“该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孙氏夫妻不是本村民组织的村民,无权购买该房屋”为由起诉至岳池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的购房协议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但双方的纠纷并未就此了结,6月27日、12月31日黄某及父亲分别诉至岳池法院要求解除购买协议并判令孙氏夫妻搬出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向非本村村民的孙氏夫妻出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行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2013年3月22日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无效并责令孙氏夫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该房屋。
该判决执行完毕后,7月30日,孙氏夫妻以黄某为被告诉至岳池法院要求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一审判决黄某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80880元。黄某和父亲不服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审结该案。但黄某和父亲仍然不服,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并于2015年2月25日再次向岳池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孙氏夫妻支付居住房屋期间的使用费及赔偿房屋维护费用约37000元。岳池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氏夫妻向黄某支付房屋使用费1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