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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条如何书写 看法律人怎么说

更新时间:2016-01-11 10:32:01点击次数:719次字号:T|T


                                 
      民间借贷原本发生在亲友、熟人之间,不会在彼此不熟悉的人员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民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民间借贷关系中原本简单的法律关系变得不再简单,出现了以放贷为业的投资公司、高利贷经营者,借贷也不再局限于亲友、熟人之间,事实认定也不再简单,借款人就借贷事实本身的抗辩理由多样,借贷关系在形式上或者内容上都趋于复杂化,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事实认定甚至超越了一般的传统民事案件。这也无疑导致一些善意的出借人因为借条的不规范,证据不充足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让其“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笔者许小军认为,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一、注意,应写明“借条”,不是“欠条”、“收条”。
  
  借条是借款的凭证,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而收条是指接收人在收到财物时开具的证明,是收到财务这一事实的凭证,一般在债务人清偿欠条或借条后,由债权人书写,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了。许小军还说,在司法实践中,欠条远比借条复杂,往往背后有交易的过程。因此,借款时应该写借条,而不宜写成欠条,以省去日后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更不能写成收条,造成借款有去无回。
  
    二、借条中要列明当事人。
    借条应当写明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千万不能草率就写“李总”、“老三”等用词。
  
    三、借条中要写明借款金额,有约定利率的也应当写明。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明确写入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四、借款的出借、还款时间一般应当写清楚借、还款时间。
当然还款期限的明确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当然如果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话,并不必然导致债主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债主可以随时要求其偿还债务,但需要给予适当的宽限期而以。
  
    五、借款时应当写明借款原因、款项支付方式。
写明借款原因及借款支付方式是为了明确出借人对其借款已经履行了义务,以避免借款人抗辩,给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六、有担保一定要求担保人签字或者办理担保手续。
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提供保证人、抵押或者质押。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并写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仅供参考

   (文/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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