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达110311.73元被判刑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人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110311.73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积极缴纳罚金,退回违法所得。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该院对被告人胡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胡某退回违法所得13000元并上缴国库。(张庆元 马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