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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离债不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需共担

更新时间:2016-06-07 11:25:09点击次数:1916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魏芸 丁卜海)  近年来,“离婚”早已是大家司空见惯的事,有的夫妻能和平分手,你好我好大家好,而有的则打打闹闹,“离”的一波三折,这其中因财产纠纷、债务纠纷到法院打官司的尤其多。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纠纷,夫妻二人虽然离婚了,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却没法脱了干系。

   2000年10月,许先生与王女士领取了结婚证,结成连理,两人共同经营着家里的“小事业”。2012年初,出于农业生产经营需要,许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协商,希望通过银行贷款来扩大生产,但由于家庭经济情况不符合贷款要求,许先生和王女士找到大嫂周某,请求她希望其以自己身份向银行贷款2万元,贷款由许先生和王女士偿还。

   2012年6月,许先生和王女士顺利拿到银行贷款2万元,但到清偿贷款的时候,夫妻二人均不愿意偿还贷款,无奈周某只能先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合计26185元。后来,大嫂周某多次向许先生、王女士催要均未果,愤怒之下,于是便将二人告上了法院。

   法庭审理中,许先生抗辩称没有收到贷款2万元,因为发放贷款的银行卡一直由王女士保管,是王女士自己使用了贷款;而王女士则辩称,自己确实收到了银行贷款2万元,但发放贷款的银行卡虽然保管在自己身上,许先生实际上也

   支配使用该银行卡,自己并没有使用卡内的2万元,并且双方于2013年1月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许先生也自愿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所以自己没有还款责任。

   究竟这笔钱该谁偿还呢?


   法官给出了解释: 本案中,许先生、王女士因生产经营需要委托周某向银行贷款,该笔债务系许先生、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许先生、王女士间的离婚协议约定可以约束协议双方,但不能对抗债权人,故法院判决许先生、王女士共同向周某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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