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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中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

更新时间:2016-07-15 10:27:50点击次数:861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7月15日电  (谢辉)为深入贯彻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今年以来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破解自诉案件起诉难、举证难等突出问题为导向,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及审理程序,畅通申请执行人自诉渠道,加大执行威慑力度。


   一是强化公诉自诉衔接,畅通救济渠道。执行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等权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坚持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执行部门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有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的诉讼权利。


   二是规范案件受理程序,畅通起诉渠道。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诉状和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立案部门裁定不予受理。对申请执行人提出刑事自诉,立案部门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是依法保障取证权利,畅通举证渠道。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或者提起刑事自诉,需要从执行卷宗内复制、摘抄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相关的材料的,执行部门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复制、摘抄,并提供便利。对因涉密、涉个人隐私不得复制、摘抄的证据材料,应告知其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申请调取证据材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及时通知自诉人补充证据,或者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四是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审判法院与执行法院为不同法院的,相关部门也做好必要沟通。立案部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在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前应当与执行部门作必要沟通。刑事审判部门作出判决前应当与执行部门作必要沟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的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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