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 正文

四川邻水26岁男子贩毒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6-07-25 15:44:09点击次数:704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7月25日电  近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冰毒包子1个、麻古粉末包子1个、麻古颗粒7颗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1990年6月出生的邻水县某某乡的张某在邻水惠利多超市门口将1个100元钱的冰毒包子卖给冯某。2016年1月9日晚,张某在邻水县鼎屏镇云峰路十字路口的一单元楼梯口处将1个100元钱的冰毒包子卖给冯某。2016年1月11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现场抓获,并从张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包子1个、疑似麻古粉末包子1个、疑似麻古颗粒7颗。经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被告人张某随身携带的疑似麻古粉末包子1个、疑似麻古颗粒7颗总重量共计0.70克,疑似冰毒包子1个重量为0.42克。其中疑似冰毒包子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粉末包子和疑似麻古颗粒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辩解自己第一次并不知道贩卖的是毒品,且两次贩卖活动中均没有盈利,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偏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上述判决。(邻水法院  吕中蜀  杜振宇)



0
(编辑:admin)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