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 正文

餐厅开业遭砍伤 刑带民案件被敲定

更新时间:2016-08-01 16:23:42点击次数:543次字号:T|T
   近日,从广安邻水县人民法院获悉,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原告人余某,诉被告人李某、秦某和胡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已经邻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的庭审调查、公平的举证辩护、公正的审理判决和附带民事赔偿调解。使承担刑事案件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3被告人依法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并使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告人余某得到了合法合情合理的经济赔偿,一桩长达3年之久的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画上了一个句号。
   据了解,经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16:00时左右,原告人余某和往常一样,正常的按时到邻水县鼎屏镇熙源路尚水广场旁边的餐饮店开门营业,当余某正在开餐饮店大门的瞬间,他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终于发生了,被从鼎屏镇万兴广场驱车前来的3被告人和另外2人(在逃)一道,突然对原告人余某进行追砍,致使原告人余某左手臂被严重砍伤。经邻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余某左手臂进行伤情鉴定,认定为重伤。经重庆红楼医院诊断,被砍伤的左手肱骨下段骨皮质缺损伴肌健、血管神经损伤、左手臂的左桡神经完全离断伤、腰部外伤。经过住院治疗97天,花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达19万余元。

   经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给原告人余某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3被告人理所应当的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邻水县人民法院根据3被告人责任的大小,分别判处了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原告人余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邻水县人民法院积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公开公正,依法调解由3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余某各项费用达11.3万元,共同达成了《调解协议》,使原告人余某得到了合法的经济赔偿,保护了原告人余某的合法权利,一槌敲定了一桩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唐欢 廖建炎 廖梦娇)


0
(编辑:admin)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