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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被死刑” 公安难辞其咎

更新时间:2016-08-08 10:10:14点击次数:599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真是“世界真奇妙,只有想不到”。7月29日,广州番禺市民陈某去当地派出所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时候,遭到了办证民警的拒绝,而原因竟然是,他本人早于2003年因绑架罪被法院判处死刑并在2006年执行了死刑。(8月7日《广州日报》)


   “被执行了死刑”的人,10年后还回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真是太离谱,实乃天方夜谭!


   虽然,当地警方已初步确定陈某身份信息错误情况属实,8月5日为陈某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承诺按照程序及法律规定,尽早帮助陈某更正错误信息。但是,这起离谱事件反映出的公安机关对身体信息审查复核的失责漏洞,如果不及时补上的话,无辜“被死刑”的市民,恐怕就不止陈某了。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推定,被法院判处死刑并被执行死刑的那个罪犯陈某,其犯罪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本案作为重特大刑事案件,不仅犯罪事实必须确凿无误,罪犯的身份信息也必须准确无误。可是,记者采访发现,警方交给陈某的那份文件除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是和陈某的身份证信息一样之外,其它包括学历身份,以及居住地这些信息,都是和陈某的真实情况有出入。当事人陈某坦言,在从2006年自己“被执行死刑”到现在的10年间,自己的生活一直都相当正常,就连办理港澳通行证都没有问题,偏偏是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才出现信息不符的情况。


   目前,警方已初步确定陈某身份信息错误情况属实。那么,导致陈某身体信息错误,也就是陈某于2003年犯下绑架罪,还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死刑,这些信息被清晰记录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陈某的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还是录入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上陈某的相关信息人为失误呢?笔者以为,无论哪一种原因导致的陈某身份信息错误,当事公安机关都没有尽到审查核对人、证一致性的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一些人拿捡来、买来、偷来、骗来的居民身份证进行非法活动的案件屡有发生。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犯罪的案件在媒体上也有报道,虽然不多,但必须引起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法院的高度重视,并切实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避免无辜市民“被犯罪”“被判刑”甚至“被死刑”,从而名誉等受到伤害。


   作为个人,除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外,身份证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并补领新证,更不能出租、出借、转让自己的身份证。一旦身份证被别人盗用,造成财产、名誉受损等情况,要通过法律途径向有关部门以及侵权者追偿。另据有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违法活动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文/易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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