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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一起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精心调解达成协议

更新时间:2019-09-25 19:20:19点击次数:58715次字号:T|T

       民生经济网  近日,笔者从四川省邻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办公室获悉,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住邻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第三方调解”的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发扬夜以继日、连续作战、不怕疲劳和攻坚克难的精神。采取“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制人”的方法,成功地调解了一起学校的安全事故补偿纠纷。

                               
         经了解,申请人叶某的丈夫曾某某为邻水县某某乡公立幼儿园制作学校的标识牌,在悬挂学校标识牌的时间,由于自己不慎从梯子上摔倒在地,致使头部受伤,经被申请人学校积极送进邻水县某某医院进行及时抢救而无效死亡。因此,申请人叶某认为,自己的丈夫曾某某给被申请人学校制作和安装学校标识牌,是给被申请人学校做事情,属于承包合同关系。在被申请人学校的出现了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给予申请人叶某的经济赔偿,并且提出了过高的赔偿标准诉求。被申请人学校认为,申请人叶某的丈夫曾某某是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注册登记,是具有合法经营、制作标识牌资质和长期从业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曾某某现年42周岁,师范学校毕业的中专文化水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具有一定的安全基本常识,知道悬挂标识牌的危险性,自己应该带好安全带和系好安全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曾某某是从事承揽该标识牌制作和安置该标识牌单项工作项目的个体户,是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学校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事故发生之后,被申请人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主动作为,积极开展施救工作,及时拨打了120医疗救护电话,庚即送往专业的医院采取抢救,尽职尽责,完全尽到了自己最大的责任义务,学校没有任何的过错责任,不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认为,申请人叶某和被申请人学校双方争议的焦点较远,意见分歧较大,各抒己见,意见不统一,争执不休,僵持不下。经过几天几夜的不懈努力,反复做其申请人叶某方和被申请人学校方的思想工作。通过讲道理、讲事实、讲法律、讲政策。从情感上,十分的同情申请人叶某的不幸遭遇和理解申请人叶某此时的悲痛心情。从道理上,申请人叶某确实面临着上有老下有小,自己又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实际情况。唯一的顶梁柱丈夫曾某某突然被倒下离去,更是雪上加霜,使整个家庭瞬间没有了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接受这一特殊的事实。希望申请人叶某要面对现实,振奋精神,承认当前的事实,关心好与丈夫曾某某共同的子女,过好今后的生活,才是对死者曾某某最大的安慰。从法律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文件政策,对安全事故的界定和补偿标准都有明文的规定,任何人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和破坏政策的规矩,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给予合情合理合法的适当补偿解决,不得承担法律的风险责任和纪律的风险责任。走司法途径,提起民事诉讼,时间较长,浪费时间,消耗精力,损失经济,效果也不一定好。走信访渠道,同样时间长,耗费时间,费力耗气,上级单位和部门也不可能亲自来邻水给予解决,到时间还是要由当地的有关部门给予解决。要求双方当事人,尽量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保持冷静态度和清醒的头脑,好好的思考思考,共同努力,心平气和,齐心协力,诚心诚意,进行利弊分析,全面综合权衡。尽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尽可能的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形成共识,化解分歧,调解矛盾,达成和解协议,让死者曾某某早日入土为安,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邻水一方平安。

         据悉,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几天时间的艰苦奋斗,实施现场当面交流意见,场下单方沟通思想,采取各个击破,精心真情调解,深入细致的做工作。通过邻水县政法委、司法局、教育局、当地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的共同努力,终于解决了这一件学校安全事故补偿纠纷,使申请人叶某和被申请人学校双方都达成了共识,统一了思想,统一了认识,申请人叶某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被申请人解决了一个安全事故补偿纠纷,双方有一个满意的调解结果,各方面工作全部就绪,社会稳定秩序良好。(冯胜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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