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 正文

债务人借款后身亡,借款人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获支持

更新时间:2019-11-08 11:13:09点击次数:9904次字号:T|T

债务人赵某借款后身亡,因还款问题迟迟未解决,借款人赵先生将赵某的继承人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宁女士以管理赵某遗产为限偿还赵先生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原告赵先生诉称,2016年5月,债务人赵某向他借款300万元(约定年息24%,月息2%),并出具了收据。债务人赵某按月偿还利息至2018年4月4日,每月金额6万元,此后再未偿还。2018年4月24日,债务人赵某身亡。现有关款项的归还问题,至今尚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宁女士辩称,她放弃继承权,如果法院判决支持赵先生诉讼请求,她可以将所知的遗产情况告知赵先生。对于借款并不知情,赵先生也没有提供其向赵某借款的证据,借款是否成立由法院认定。赵先生主张的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和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不是赵先生直接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赵先生向赵某提供借款,有转账凭证和收据为证,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赵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赵某已去世,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庭审中,宁女士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赵某的遗产,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即该放弃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另,即便宁女士放弃继承赵某的遗产,其仍为遗产的管理人,仍有妥善管理遗产的义务,并以遗产为限清偿赵某生前所欠债务。对于借款金额,赵先生虽仅举证证明其转账金额为280万元,但赵某在其出具的《收据》中自认借款金额为300万元,且截至2018年4月每月归还利息6万元,该利息标准与《收据》中约定一致,据此,法院认定赵某欠款本金为300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基于赵某现已去世,赵先生要求其继承人宁女士履行偿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宁女士应在管理赵某遗产范围内给付赵先生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海淀法院网

0
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