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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发生事故 车下受伤 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更新时间:2014-03-27 12:40:20点击次数:1233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尹庆)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8万元。
   2013年8月23日8时20分,原告蒋某驾驶川X20032号中型自卸货车在前锋区绿水洞煤矿准备向广安火电厂行驶,上车抓住方向盘操作不当,被摔出驾驶室,着地受伤,随即送医院救治,诊断为:左髋臼骨折。原告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此事故经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原告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货车系原告蒋某所有,挂靠运输公司营运。运输公司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商业保险,期限一年,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司)10万元/座,并不计免赔。2013年12月4日,原告蒋某按照合同向被告领取保险事故赔款,被告却作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案件通知书》不予赔偿,认为原告操作不当造成方向盘“反转”发力至其跌下车外,原告是跌倒地面才受伤的,故事故发生地在车下面,而不是车上,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蒋某货车发生的受伤事故,已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属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按约定进行理赔。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蒋某系车下受伤,事故发生在车下,不属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的理解,是把事故损失发生点当成事故发生地,片面的隔断事故发生与事故后果,与客观事实不符,故对于被告的答辩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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