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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再难

更新时间:2014-04-09 20:33:35点击次数:1049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成都4月9日讯(记者 杜玉全)今日上午,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会上获悉,由四川省公安厅和四川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发布。此前一直困扰律师和当事人的“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等老大难问题,将得到解决。

  明确律师辩护中的时限要求

  《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委托请求的转达,辩护律师的会见时间的安排及变更,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环节中关键的时间节点进行了科学严格的设定。从时间和时限规定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权利,既避免了推诿、久拖不决,也利于执行和便于监督。

  创新律师会见措施

  《规定》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仅需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

  对涉及三类需要办案部门同意会见的案件,采取登记办案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方便律师查询。同时,在看守所创新设立接待室,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条件。

  明确律师调查取证采纳规则

  《规定》明确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办案部门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案相关场所接待,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 

  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应当登记,与材料一并附卷,并开具回执,不得推诿或者拒绝接收。经核查,发现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与办案部门收集或者获取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查证。 

  保障律师知情权和建议权

  《规定》细化了辩护律师了解案件的情况的具体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和已查明的主要事实,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等情况;明确了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方式,口头意见如实记录在案,书面意见附卷并开具回执。

  保障律师监督权利

  《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对办案部门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五类不当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权;明确了辩护律师对办案部门侵犯律师辩护权的七类不当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权;明确了公安机关保障律师监督权利的层级和部门,细化了程序,并要求书面回复律师的申诉、控告。

  律师观点:保障合法权利 解决实际难题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隆芬:

  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这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促使公安机关提升自身的办案水平。可以说,真正做到了“打击犯罪与尊重人权”并重。

  法学博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成安:

  保障律师的权益也就是在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尽管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权得到进一步完善,但对于目前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手续繁琐、会见难、取证难等问题,操作性仍不够细致。四川相关《规定》的出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方法。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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