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 正文

口头协议引纠纷,是代理还是转让?

更新时间:2014-04-17 11:12:44点击次数:1104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尹庆)“你是我侄儿,当年你家里困难,到处借钱,还是我家主动帮助,借钱给你,现在你竟然这样报答”,被告方情绪激动,感情的流露让人同情,但事实的真相真的是这样吗?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被告与医院建房小组签订《职工合伙建房协议书》,主要约定:参与合伙建房人员条件为与医院签定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员工,离退休人员。之后,由于原、被告是亲属关系,故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其合伙建房指标让与原告,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向建房小组缴纳四次房款,共计xx万元。201311月,原告参与合伙建房摇号选房,选得合伙建房xxxx号房屋,并签字确认。201312月,合伙建房办公室发出通知:“各合伙建房户,由于部分合伙建房职工已将建房指标转让给子女或亲属,要求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更改身份信息,针对上述反映,经职工合伙建房工作小组研究,同意更改个人信息。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信息更改手续,但被告却辩称当时只是委托你帮我打理房屋的事情,所以不存在更改的依据,故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向建房小组交纳购房款的行为是代理还是转让。通过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看,原告多次向被告所属的建房小组缴纳合伙建房款,以及被告至今未缴纳任何建房款的事实充分表明,原、被告达成了由被告将其享有的职工合伙建房指标让与原告的口头协议。《建房协议》中虽然约定了合伙中途不得转让建房指标,但合伙建房办公室事后通知同意职工转让房屋更改个人信息并进行登记,该事实说明合伙建房工作小组同意了职工转让建房指标,认可职工的建房指标转让行为。因此,原、被告的口头协议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辩称其并没有转让房屋,只是委托原告办理交纳房款等相关事宜的辩解意见,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与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0
(编辑:admin)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