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颜飞)近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被告人邹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9月23日,未成年人邹某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自带的钥匙试开摩托车锁的方式盗窃了一辆摩托车。同年9月28日,被告人邹某驾驶所盗摩托车在新桥乡路口停放期间被发现,邹某弃车离开。后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被告人邹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