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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不应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筹码

更新时间:2014-06-03 11:18:05点击次数:1106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罗玲)“2009年我就与被告协议离婚,儿子跟他,女儿跟我。协议上他承诺每个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400元。但这么多年了他一分钱都没有支付。”离异妈妈声泪俱下。这是发生在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一起抚养费纠纷庭审过程中。

   据悉,男、女双方于2009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女儿由其母抚养,儿子由其父抚养。因当时儿子即将满18岁,女儿才2岁多,其母抚养年限较长且无固定收入,所以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400元,并愿意承担女儿的学杂费。婚后被告未履行协议。

   承办法官苦口婆心劝告被告,结果被告的一句话语出惊人“当初我们离婚时我们那里占地了,女儿获得的征地补偿款有几万,还可以生活好几年,所以她妈妈能够抚养她。”原来女儿的财产成为了其父拒绝抚养的理由。承办法官抓住案件关键点,告诫双方当事人对于女儿的财产理应妥善保存、管理。作为父亲,不能因为子女有征地补偿款就成为拒绝抚养子女的筹码。且在离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胁迫行为,理应履行。最终被告同意履行协议,切实做好一个父亲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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