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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房贷及时缴,否则既“丢”房子又赔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2-06-20 09:33:04点击次数:468779次字号:T|T
      民生经济网讯(穆童)本是爱的小窝,却因离婚后处理不当,成为双方的“烦恼”,不仅“丢”了房子,还要支付违约金,这样的处理方式,年轻人千万不要模仿。       “90后”的孙某(男方)与张某(女方)曾是一对夫妻,2020年4月,孙某与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后简称“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孙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约定房屋首付款为379477元,剩余87万元...

      民生经济网讯(穆童)本是爱的小窝,却因离婚后处理不当,成为双方的“烦恼”,不仅“丢”了房子,还要支付违约金,这样的处理方式,年轻人千万不要模仿。

      “90后”的孙某(男方)与张某(女方)曾是一对夫妻,2020年4月,孙某与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后简称“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孙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约定房屋首付款为379477元,剩余87万元购房款以申请银行商业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之后,孙某为借款人、张某为共同还款人,某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与贷款人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为购买上述房屋贷款87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孙某、张某未能按期向银行还贷,导致某置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被银行扣划保证金。经某置业公司催告后,孙某、张某仍未能按期偿还相关款项。为此,某置业公司将孙某、张某及按揭银行诉至法院。2021年12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解除某置业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孙某、张某协助某置业公司办理信息备案、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孙某、张某及按揭银行协助某置业公司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孙某、张某向某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62473.85元。判决生效后,孙某、张某未主动履行,某置业公司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贺晓寒一方面根据裁判结果向不动产中心、房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按程序办理房屋信息备案、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某、张某名下的财产,并对孙某、张某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孙某、张某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贺晓寒。在沟通中,张某向执行法官表示,自己非常委
屈,不该负担这违约金,她反复强调,两人在买房不久后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原本约定房子归男方孙某所有,由孙某偿还贷款,没想到孙某并没有按期还款,还导致自己被起诉,现在还被冻结了账户。

      “你们现在虽已离婚,但房屋贷款属于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且以房子做了抵押担保,于法于情于理,你都应该和前夫共同想办法一起把违约金还清,这样才能避免更大的损失。”经过贺晓寒耐心的释法明理,张某同意与前夫孙某共同承担违约金。

      经过多次沟通,某置业公司与孙某、张某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张某各自负担50%的违约金;扣除律师费、案件审理费,剩余的首付款,双方进行平分,由置业公司分别返还给孙某、张某。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共同举债购买房屋,作为债务人,孙某、张某应当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由于善后手续不完善,以至于又“丢”房子、又付违约金,这样的教训提醒广大群众,一要有契约精神,对于合同约定好的义务就要诚实守信的履行;二要善始善终做好每一件事,这样生活才会有秩序,人生才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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