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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

更新时间:2022-11-17 12:58:00点击次数:488645次字号:T|T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理念作为一个外来的法律概念,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内开始探索。尽管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实践在我国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曾一度被叫停,但伴随全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日益频发的趋势,为了感化、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进行了专门规定,由此我国的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法可依。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
      在我国,有权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唯一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这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公诉机关作为暂缓起诉的决定主体是一致的。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条文位于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也就是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仅适用于未成年人,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在适用的条件上也有严格的限制,包括只能适用于特定的罪名,可能判处的刑期较短,犯罪嫌疑人要有悔过表现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结果也要根据考察期内的表现作出决定,具有一定的结果不确定性。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节约法律资源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刑事犯罪率日益增长不可避免,司法机关承受着较大的工作压力。对部分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将司法资源从对社会危害性较低人群的投入中节约出来,依靠检察机关和社会基层组织的力量联动,让冲动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矫治教育,又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
(二)通过更为柔和的方式挽救罪错未成年人
      现代生活的节奏加快,部分家长忙于工作忽视了对子女的教育,使得个别青少年在好奇心旺盛的年纪接触社会不良风气,在冲动中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联合多方力量采取帮教措施,使并无明确恶意的未成年人免于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及时修复犯罪嫌疑人与社会生活的裂痕,给了他们一个能够重新开始的机会。这种严宽相济的处理措施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种现实体现。
(三)平衡各方诉讼利益
      在对犯罪行为的惩处预防过程中,一味地注重惩罚和制裁并不一定能够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再犯可能性,甚至也难以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真正的弥补。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也要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根据被害人的主张进行悔罪、赔礼道歉、赔偿,能够有效缓和双方矛盾,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在不起诉考察期间,未成年人在改过自新的同时也能够正常进行自己的学业和工作。
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5379人,受理审查起诉73998人,不起诉22585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数),附条件不起诉19783人,不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分别为39.1%、29.7%。
      2017年至2020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相对稳定在37681人至48275人之间,2021年出现反弹趋势,为55379人。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数占据未成年人总犯罪人数的的前五位,共计占比达到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67.3%,超过三分之二。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上升较快,2019年至2021年三年间分别同比上升37.65%、21.25%。其中,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显上升,2020年较2021年起诉人数同比上升6倍。上述五类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罪名内。
      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率大幅上升。2017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率从2017年的10.06%逐步上升至2021年的29.7%。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等被提起公诉的人数维持在较低水平,2021年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人数占附条件不起诉总数的3%,与往年基本持平。这表明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得到了切实的应用和发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贯彻取得了良好成效。
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有限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1年未成年人犯罪仅占我国刑事犯罪总数的3%左右,适用对象仅针对未成年人,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难以更加广泛发挥出作用和价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第四、五、六章内容,这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获得适用的环境较少。随着社会不断发展,青少年可能涉及的犯罪范围逐渐变广,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部分符合悔罪和刑期条件,但涉及其他类型犯罪的未成年人难以适用。
(二)所附条件不具体
      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就在于犯罪嫌疑人为获得不起诉结果需要满足所附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在第二百八十三条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了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定期汇报、不能擅离居住地、接受矫治四个方面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这在内容上和缓刑、管制的考察区别不大,内容仍以约束为主。青少年所犯罪名和犯罪原因各不相同,但相关法律中也并没有规定针对不同的情况要制定个性化的附带条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涉罪未成年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往往只是人身自由受到部分限制,帮教和矫治流于形式。
(三)帮教考察措施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仅有“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这一句对帮教措施的笼统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检察机关都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察帮教办法,尽管部分检察院探索出了一套适合自己地区的工作模式,但更多的基层院确定的帮教措施都相对单一,主要靠单方说教性质的法制教育和要求涉罪未成年人写思想汇报,在就业和教育方面的帮扶力度相当有限。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往往隐含在家庭环境和心理健康之中,检察官几乎无法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检察机关也常常面临着人力缺乏的困境,矫治期内的大事小情难以全面考察,而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异地发生,异地考察不易及时掌握违规情况,这也给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带来很多困难。
五、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放宽适用范围
      尽管未成年人所犯罪名主要集中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网络传播技术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所涉及的范围必然向复杂化、成年化和信息化的方向发展,仅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通过刑法分则的章节来确定并不科学合理。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的罪名范围,或者将是否适用该制度的裁量权赋予检察机关,可以使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章罪名之外的其他轻罪、偶犯的未成年人获得适用该制度的法律依据,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也能让更多真诚悔罪的轻罪偶犯未成年人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而由于各地检察机关的帮教制度正在完善的过程中,“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罚限制不应急于下调,应随着未成年人检察的发展再作考虑。
(二)完善所附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是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体现,也是考评帮教的重点。为了避免附带条件缺乏针对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前进行的社会调查则要深入挖掘,不但要对涉罪未成年人本人的行为思想进行了解,也要进一步了解其家庭环境和工作学习状态,使附带的条件可以对症下药。同时,为了保障法律权威,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应该将附带条件的具体内容写入法律文书,明确法律效力,对违反“条件”的行为制定更加具体的惩罚措施,例如要求检讨,延长考察期限,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警告等等。在所附的条件中可以适当引入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尽力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要求,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帮教制度具体化
      建立完善的帮教考评机制对于防止矫治教育流于形式,使之真正起到预防再次犯罪的效果,促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是尤为重要的。检察机关应作为矫治教育工作的主导者和监督者,具体的帮教实施则通过专业的帮教基地,心理医生,公益组织,签订帮教协议的学校和企业等进行。通过引入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既能从多方面修复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的裂痕,起到更好的帮教效果,又能减轻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专业的帮教团队针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矫治教育,更能根据每个涉罪未成年人自身特点进行科学帮教。( 作者:朱善永 钟文玉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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