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敖兴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两青年王某、杨某到前锋区玩耍,恰遇朋友与人发生纠纷,两人“仗义”帮朋友,殴打“劝架”人后潜逃。十月后杨某向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投案。昨日上午(7月28日)王某、杨某被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七个月。
2013年5月15日凌晨,董祖彪在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三和招待所”门口因往日积怨殴打潘明珠,潘明珠的朋友陈均(被害人)上前劝阻。杨某与王某在他人的指使下,携带红木腰刀和“板刺”尖刀前往现场,不由分说对陈均进行砍、刺,致使陈均腹部、大腿、手臂等处受伤。经诊断,陈均左腹刀刺伤伴肠穿孔膨出、右上臂刀砍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全腹膜炎、双大腿刀砍伤伴肌肉断裂。经鉴定,陈均被他人砍刺伤致全身多处损伤、空肠穿孔,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4年3月26日,杨某自动向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杨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持械伤人,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应当依法从来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