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郭其伦 )今年七月,四川广安市广安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收到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人社局)关于其建筑公司员工李某的工伤认定认定书。某人社局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某建筑公司收到决定书后认为某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时没有查明李某的受伤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当即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责令某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到事发当地,获取大量目击证人证人证言,还原事发当天的情况。原来,李某虽在某建筑公司上班,工种为保安,但李某受伤时并非因工作原因,也未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收尾行工作。李某在某建筑公司上班的同时,还经常外出帮自己的儿子在某工地上上班。事发当天,李某在其儿子的工地上上班,但工地上缺乏润滑油。于是,李某还回某建筑公司拿润滑油,李某在拿润滑油的过程中,不慎摔到受伤。由于受伤时在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场地,李某于是伪造证据,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最终,李某蒙混过关,被认定为工伤。综上,李某非因工作受伤,与原告无关。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该院判决责令某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时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司法建议,请人社局在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工伤认定证据时,勿轻信书面证据,必要时要实地调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