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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市开展卫生杀虫剂专项检查

更新时间:2017-09-18 12:30:08点击次数:7991次字号:T|T

        夏末秋初,气温居高不下,货架上的杀虫喷雾剂、蚊香(液、片)等卫生杀虫剂销售热度不减,为加强卫生杀虫剂监管,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义亭大队重点对辖区各类型超市和卫生杀虫剂经营单位进行持续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为卫生杀虫剂农药登记证是否齐全有效;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含量是否与登记内容一致;是否经营假劣、过期失效、变质和含有国家禁(限)用农药的产品;产品包装标识、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等。从检查情况来看,大中型超市卫生杀虫剂产品质量较好,进销货记录齐全,但小型、个体超市在检查中发现经营者把关不严,部分产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存在标签与登记证内容不符、变更有效期等情况。
        根据2017年6月1日生效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款农药包括: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根据定义,我们常见的气雾杀虫剂、蚊香、樟脑等都属于农药的范畴,生产、销售需要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检查中,执法队员发现小型、个体超市经营者的源头把关观念比较淡薄,多从销售员或者农贸城等处小批量进货,缺乏标签检查、核对意识,存在监管漏洞。
         此次检查共发现2家超市2个批次的产品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义亭大队执法队员对2家超市经营者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分别予以5000元的处罚,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进行没收。

        小型、个体超市是零售的源头环节,同时也是经营假劣、标签不符卫生杀虫剂问题高发环节,经营者在进货过程中缺乏核对意识、把关意识和进销登记意识,导致产品质量差次不齐,事后维权困难。义亭大队会加强《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普及,做好农药标签核对等基本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同时强化日常的执法检查,做好源头管理工作。(郭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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